交叉执行的实践问题与应对思路
2024-08-22 08:39: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柴鑫
 

  2023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交叉执行试点工作,一批长期存在的执行难案、积案通过交叉执行得以顺利执结,阶段成效显著。2024年1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专题部署执行工作,交叉执行作为今年重点执行工作被予以强调部署。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推动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当下,交叉执行既是提升法院执行工作质效的应有举措,也是推动新时代执行工作制度性变革的现实抓手。系统总结当下交叉执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厘清交叉执行的内涵、明确交叉执行体系化的实施路径,对于完善交叉执行制度机制,更好发挥其制度效能具有积极意义。

  一、目前交叉执行存在的实践问题

  在交叉执行案件发现上。全国法院正通过交叉执行方式努力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但交叉执行案件数量和办结量呈现出区域失衡现象。除重视程度等主观原因外,最重要的就是交叉执行案件发现机制仍不明确。理论上,人民法院内部交叉执行案件的发现主要依靠监督过程中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发现。实践中,多数法院主要依靠执行承办人自行报送可交叉执行案件,一些法院忽略了本院和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管理发现作用。有的承办人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有效申报确需交叉执行案件,执行管理过程又不主动发现案件,造成了上级法院监督、本级法院监督和承办人员交叉案件发现数量的失衡,甚至造成交叉执行案件发现难。

  在交叉执行方式选择上。交叉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五种形式。随着交叉执行实践的发展,还会探索出更多有效的交叉执行方式。但目前在一些法院的交叉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着方式选择不当的问题。例如,因执行人员案件数量多导致部分案件推进不力的案件不选择内部交叉执行而选择指定执行。又如,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不选择集中执行后终结而选择督促执行等。再如,应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的案件却选择交叉到辖区其他法院。上述交叉执行方式选择不当,一方面衍生出负面选择性执行问题,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必要、便利和经济的原则。

  在交叉执行衔接管理上。交叉执行工作涉及不同案件承办人、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域法院,在交叉执行管理上具有复杂性。实践中,本院内督促执行、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等较为流畅,但涉及协同执行、垮市域指定执行等则流畅度不够。例如,跨市指定执行直接涉及原执行法院、上级法院等五家法院,法院间信息传递共享、协作配合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碎片化和滞后性。同时,目前一些法院的交叉执行工作重办案、轻管理,未对交叉执行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剖析,问责程序跟进也不及时。此外,还存在交叉执行奖激励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激励干警等问题。

  二、交叉执行的内涵特点

  交叉执行概念内涵随实践不断丰富,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全新内涵的概念。但许多人对交叉执行制度定位和内涵把握却不清晰。结合《意见》来看,交叉执行是指以法律规定的指定、提级执行为管辖制度基础,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基层法院报请的、当事人申请符合交叉执行条件的案件,综合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遏制滥用执行权以及执行腐败问题,促进案件办结的一种执行制度机制。

  1.规范依据明确。《意见》的出台有其深厚的规范基础。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从法律上规定了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这两项法定执行机制,为交叉执行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可提级或指定执行的职权及情形,为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主动依职权进行提级或指定执行提供规范依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规定了确有必要的长期未执结案件可以采取提级执行或共同执行措施,为集中协同执行提供了规范依据。

  2.特征鲜明具体。交叉执行不是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集合概称,而是一项综合性、复合型的执行管辖新机制。一是交叉执行具有主动性。过去提级和指定执行启动需通过申请执行人申请,而交叉执行是上级法院主动发挥其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对特定案件直接启动,基层法院也可以主动报请交叉执行积难案。因此,交叉执行更具有主动作为的积极意义。二是交叉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除依托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外,交叉执行还运用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综合措施办理案件,案件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采取单一措施,也可以多举措同时进行。三是交叉执行是执行创新改革的实践抓手。交叉执行不是一场专项行动,而是围绕现有执行体制和执行方式的系统性变革。交叉执行案件既可以由多个法院干警共同办理,也可以由多个不同法院根据便利原则分阶段办理。交叉执行的创新性变革助推现有执行工作机制的蝶变升级。

  三、推进交叉执行的思路

  《意见》具体细化了交叉执行的适用形式,在阐明交叉执行的内涵特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

  1.明确客观选案职责和标准。交叉执行主要解决的是执行工作受到各种制约而无法顺利办结的执行案件,因此必须严格交叉执行案件的选案职责和标准,最大限度发挥其制度效能。一是以上级法院督查、评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案件进行交叉执行为主。例如,在执行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认定执行不力的案件、终本出清过程中审核有问题的积案、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积案和长期未化解执行信访积案等。二是以本院执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案件交叉执行为辅。本院发现应交叉执行的案件后申请交叉执行的,上级法院应审核后决定是否交叉执行。例如,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在执的,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等。三是执行承办人常态化报送潜在可交叉执行案件。法院执行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系统评估承办人报送的案件能否启动交叉执行程序并按要求报送。此外,申请执行人已申请交叉执行的案件或已采取交叉执行效果不佳的案件,应由决定法院评估是否进一步使用其他交叉执行方式。

  2.完善交叉执行启动和方式选择评估机制。一是法院执行部门可组建专门审查机构对交叉执行启动进行实质审查。除上级法院依职权启动交叉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审慎启动。上级法院执行局应组成执行审查合议庭审查或经上级法院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合议决定和讨论决定应形成笔录记录在案。二是启动审查应围绕交叉执行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展开,对于没有交叉执行必要的案件应否决并通知提交申请法院或申请执行人。三是合理确定交叉执行的方式和承办法院。应采取投入最少、效率最高的方式,提高交叉执行质效。上级法院应以辖区内交叉为原则,跨地市、跨省域交叉应层报上级法院分别审核,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核决定。

  3.配套完善交叉执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制度。一是台账化管理。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坚持谁决定交叉谁监督原则。相应案件应在决定法院建档管理,相应执行决定也应下发执行裁定,确保交叉执行过程依法有序推进。二是交叉执行案件应一案一结果。承办法院和承办执行团队应对交叉执行案件结果负责,执结完毕案件报决定交叉执行的法院结案,执行终结、终本出清、执行不能等案件应形成交叉执行过程性报告,由决定交叉执行法院审核,决定是否结案或继续采取其他交叉执行方式。三是坚持奖惩并举推进交叉执行实质运行。以交叉执行典型案例评选和警示案例发布工作为抓手,运用好宣传手段,提升交叉执行影响力。要配套完善法院内部交叉执行实施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等方面挂钩的机制,对顺利交叉执结的承办法院和承办法官、干警进行激励。同时,对在交叉执行过程中发现原执行实施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执行行为要予以追查,对存在滥用执行权或者侵害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联合督查部门启动监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