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学生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李霞)校园发生伤害事故,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因各自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学生课间嬉闹追逐而发生的侵权案件,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林某赔偿1万余元,被告萍乡某小学赔偿原告4千余元,被告房某赔偿原告2千余元。
2023年10月某日午休期间,学生林某和周某在学校操场玩游戏,为躲避与正面行走的房某相撞,临时偏离方向而向左奔跑,在后追逐的周某伸手碰撞林某,林某随即摔倒在地造成牙齿等处受伤。事发两小时后,萍乡某小学通知林某家长并送林某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百余元。经鉴定,林某后续治疗费预估2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周某在学校操场玩耍游戏过程中,周某在后追逐林某并伸手碰撞林某背部,林某随之摔倒受伤,对此周某存在过错,考虑到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并非主观故意,酌定由其承担50%责任为宜。房某左腿往右方移动的动作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林某,系造成林某摔倒的诱因之一,故房某应该承担10%的责任为宜。林某受伤后,萍乡某小学在事发两个小时后才通知家长,存在怠于保护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以20%为宜。林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也接受了学校的安全教育,应当能预见在学生较多的操场上奔跑行为的危险性,但仍在操场追逐嬉闹,对其自身损害后果亦承担相应责任即20%。被告周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路上,安全教育是重要的一环,需要学校与家长携手努力,家长是第一监护人,应注重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保护,而学校作为管理者应临时充当监护人角色,则要承担对孩子的在校安全教育以及安全管理责任。本案中,学校事发两个小时后才通知原告家长,怠于履行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失职固然应当担责,但家长和学校均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减少或避免学生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