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刷单、虚构营运收入主张停运损失 网约车司机被罚款2万元
2024-08-15 09:44: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子纯 戴剑 李亚曦
网约车一个月仅运营4天,司机却主张当月营运流水超过1万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6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决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网约车司机罚款2万元。
2023年6月,网约车司机彭某将卫某等6人分别诉至法院,称其在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相继与该6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车辆因维修而停运。彭某提供了每次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银行流水,要求卫某等6人共计赔偿15618元停运损失。
法院调查发现,2022年9月,彭某运营的车辆有26天在修理厂维修,但却主张当月营运流水超过1万元。庭审中,法官询问彭某其车辆营运4天收入是否能达到1万元时,彭某明确表示不能,但拒不说明营运流水产生原因并坚持诉请。后彭某亦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网约车平台出具的银行流水确认函、接单信息等证据,无法证明其银行流水为该车辆营运产生。经查,彭某车辆在停运期间仍存在大量订单,彭某到庭接受询问时承认,其在某平台通过刷单产生虚假订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主张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案件中,营运流水是反映车辆经营状况、认定受害方损失金额的关键证据。彭某通过刷单方式产生虚假订单、虚构营运收入,并依据虚假营运收入向6案被告主张权利,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利益。同时,彭某在庭审中将虚假流水作为证据出示且拒不如实说明情况,庭审后拒不提供佐证材料,属于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蔑视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司法惩戒,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后彭某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