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百灵”为内蒙古草原特有品种,是内蒙古自治区区鸟,属“国家三有保护鸟类”,独具灵性的百灵鸟常常在辽阔的草原上放声歌唱,它们的歌声婉转动听,被称为“草原上的歌唱家”。“蒙古百灵”也是草原蝗虫的天敌,一只百灵鸟一年吃掉的蝗虫相当于3个专业灭蝗人员的工作量,是草原上不可缺少的益鸟。2021年2月5日,蒙古百灵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年5月至7月是蒙古百灵的繁殖期,也是犯罪分子猎捕、贩卖百灵鸟的猖獗时期。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被告人贺某东、肖某国、刘某军、班某斌、赵某受经济利益驱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猎捕、非法收购、运输蒙古百灵鸟。
2023年12月,被告人班某斌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人赵某取得联系,班某斌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分两次向赵某出售蒙古百灵鸟。
202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贺某东向被告人肖某国、刘某军提议,由被告人肖某国、刘某军负责猎捕蒙古百灵鸟,由贺某东负责销售并为猎捕蒙古百灵鸟提供粘网及铁杆。被告人班某斌通过快手APP得知被告人贺某东处有蒙古百灵鸟出售的消息,随即通过微信联系了贺某东,商谈好价格后,向被告人赵某介绍了贺某东,并将贺某东电话号码和位置发送至赵某微信。
2024年2月27日凌晨,赵某开车前往班某斌向其微信发送的位置。到达贺某东、肖某国租赁的存放蒙古百灵鸟的养殖场后,赵某按照之前班某斌与贺某东商议好的价格购买了蒙古百灵鸟,后驱车返回包头。
2024年2月29日,赵某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鉴定,上述鸟类均为蒙古百灵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蒙古百灵鸟的整体价值为5000元。
最终,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中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处其中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案前,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利用“法院+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站”,第一时间调动环境资源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资源,召开环境资源案件审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意见征求会,听取专家专业意见。专家们就猎捕蒙古百灵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过度狩猎、黑市交易等行为进行研究讨论。
案后,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紧紧围绕“向谁普”“谁来普”“普什么”“怎么普”的普法教育工作主线开展“生态法治公开课”,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提升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