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中的“无讼”理念及其启示
2024-08-09 14:12: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穆孟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这些重要论述为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法律智慧的结晶,“无讼”理念根植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和谐目标,古代中国在追求“无讼”理念的立法、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深入探索“无讼”理念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与价值。

  传统法中的“无讼”理念

  《论语·颜渊》中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句,被认为是“无讼”理念的起源,随着儒家学说成为古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正统学说,这句话所蕴含的观念也演变为中华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原则和价值追求。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通常被解读为“没有诉讼”,这一解读是古代司法实践中“贱讼”“厌讼”观念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通过梳理古代学者对这句话所作出的不同注解,可以归纳出化之在前、以德息争和服言服心三个层面,而远非片面的“没有诉讼”之意。

  化之在前。这一层面可以理解为通过教化或者明礼立制的方式,让诉讼事件根本不发生。其一,通过教化的方式化之在前由来已久。“必也,在前以道化之,使无争讼乃善”即化之在前之意。王符也强调“是故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在提到孔子“听讼”句时,他解释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这些观点都展示出以道德教化引导民众向善而杜绝争讼的态度。争讼源于民众的主观好恶,究其本质是因为民众思想还未开化。通过教化让民众“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最终民众自发地亲善互爱,诉讼也就失去了生长繁衍的土壤,“讼”因此被化之在前。其二,通过明礼立制的方式化之在前是彰明礼法以实现“无讼”的一个侧面。王弼就《周易·讼卦·象》中的“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一句注解道:“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同样的还有:“夫人之所以至于争讼者,必有所由而然,于其本而正之,则讼可亡也。故教之以孝爱,而悖慢之讼亡矣;教之以礼逊,而倾夺之讼亡矣;以至于均田有制,民得其养,而田野之讼何自而兴;昬姻以礼,不失其时,而昬姻之讼何自而兴。”这两种观点虽然表述不同,但是殊途同归,都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明确制度或是礼法的重要性。一旦明礼立制,民众有了可供遵循的规范体系,争讼便无处可兴。

  以德息争。这一层面强调理讼者的道德修养,着眼于通过理讼者高超的道德水平实现“无讼”目标。“惟圣人德威惟威,德明惟明,有以大畏民之心志,是以赴愬者各输其情,而是非曲直惟上所决,而莫敢不服,无复有骋辞以辩者,是无讼也。”也就是说,圣人听讼时,百姓会如实供述,当圣人据此裁决是非曲直后,百姓无不信服。表述同样观点的还有“圣人德盛仁熟,所以自明者皆极天下之至善,故能大有以畏服其民之心志、而使之不敢尽其无实之辞,是以虽其听讼无以异于众人、而自无讼之可听。”这些都说明了如果理讼者品德高尚,争讼者就会受到感化而不敢混淆是非,进而实现“无讼可听”的境界。

  服言服心。这一层面的意义在于不仅使争讼者表面上服从决讼之辞,而且使其没有争讼之心。“所谓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者,只是一事。盖听而辨其曲直,是服其言未服其心也。必使之感悔自讼,释讐解怨,不争而去,是所谓无讼也。”这种“无讼”更多以决讼结果作为基础,也即是争讼之人的矛盾得到了合理解决,争讼者因此信服理讼者所作的决讼结果并冰释前嫌,两造之间再无所争。

  以上三个层面从不同角度诠释了“无讼”的实现方式,以此阐述“无讼”理念。三个层面虽然大体上存在分野,但是又不无相融之处。化之在前和以德息争都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化之在前的其中一个侧面认为要以道德教化百姓,提升百姓的道德水平,然后进入无争的状态,因此杜绝诉讼产生。化之在前的观点与今人的许多观点相近,如“无讼”是指诉讼事件根本不发生、没有诉讼只是一种空想或者理想状态,这些观点即可以被视作是化之在前的延伸。以德息争则认为理讼者自身要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争讼者不敢在理讼者面前歪曲事实、强词夺理,因此诉讼过程中没有过多的争论,最终使讼事终结。

  以德息争和服言服心的相似之处在于,理讼者对讼事都进行了实体审理,侧重于引导争讼者信服决讼结果,并因此达到诉讼终结的境界。但是服言服心还考虑到了诉讼完结之后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指出争讼双方需要真正和解,重归于好。服言服心在如今也有类似观点,例如认为理讼最主要的目的是使大家都没有纷争,诉讼得到合理地解决。

  化之在前与以德息争、服言服心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讼事是否发生。化之在前所持有的观点是通过一系列完备的前置措施让诉讼不存在,这样才是真正的“无讼”;以德息争与服言服心则肯定了诉讼客观存在,但是强调要通过某些方式妥善处理讼事。

  “无讼”理念的法律理性

  历代学者对“无讼”理念的注解各有千秋,整体考量这些观点,可以梳理出更加完整的“无讼”理念解释进路。不同的人在原有规则体系下互不相犯、各司其职,这是一种“前无讼”的状态。规则体系下的行为主体因私欲生出矛盾,这些矛盾无法调和,进入了“有讼”的状态。争讼者各执一词,理讼者便精诚听讼,理顺矛盾中情理失序之处。最终矛盾真正化解,争讼者也因在诉讼过程受到教化而进入了“后无讼”的状态。“无讼”理念所谓的“无讼”,或许就是争讼者在诉讼中习得社会规则、受到教化,因此服言服心,诉讼终结并进入了一个被社会化后的和谐状态。

  由“前无讼”到“有讼”的和谐失序。古代传统法与礼息息相关,而和谐就是以礼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特征和最高追求。这种和谐所体现的一个方面是社会中的行为者对传统规则的遵守和实施。诚如《差序格局》所言,在传统农耕社会中的关系便像是一张推己及人的网络,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在一个密切联系的熟人社会中。这个熟人社会的特征之一是:在行为者年幼时便熟知一套行为规则,并且认为其理所当然而遵守。人人都对规则服膺的秩序就是一种“前无讼”,也可以理解为社会中的规则遵守者对规则的性质、意义等价值内涵或许并不十分明晰,但仍然对规则内容处于一种惯性服从的“无讼”状态。但是人的私欲可能导致矛盾产生。当矛盾不能依靠私力救济,而复仇又为逐渐进步的人类文明社会所抛弃时,诉讼便成为民众解决纠纷的公力救济途径,于是矛盾双方进入到了“有讼”的状态。上述从“前无讼”到“有讼”状态的转换,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和谐状态遭到破坏。当矛盾被纳入到诉讼程序之下,如何有效地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秩序,就与争讼者和理讼者两方主体息息相关。

  由“有讼”到“后无讼”的情理归位。传统中国社会认为,诉讼或多或少会有争讼者“理直而见枉,情真而受诬”的情况出现,理讼者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以法为形式、以礼为实质,引导情理失序之处回归其本位,最终化解矛盾,争讼者回归到和谐秩序之中,达到“后无讼”。理讼者虽然被赋予了审判职能,但是放诸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视野中考察,其职责远不止依法作出孰是孰非的裁断,而是重在通过审判调和情理冲突,在理顺情理失序过程中让争讼者的矛盾彻底消解,又回到“无讼”的状态。同样的,争讼者在受理讼者教化过程中,也需明白适可而止的道理,不必争强好胜、穷极诉讼。

  后世对“无讼”做注解时,常提及“圣人之意不以听讼为能,而以无讼为贵也”,可见与决讼相比,如何彻底消解矛盾,对于理讼者而言更为重要,王阳明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或许与之主旨相近。因此不仅化之在前契合“无讼”理念的本意,以德息争和服言服心也是在千百年来一直支撑着“无讼”理念向前发展的内涵所在。

  “无讼”理念的现代价值

  “无讼”理念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学习和汲取“无讼”理念所体现的优秀传统法治经验和法律智慧,是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明的重要路径。深入发掘“无讼”理念的现代价值并使之焕然新生,既符合了中华文明的连续性、统一性特征,也可以为新时代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有益的思路。

  落实普法宣传工作。“化之在前”意味着通过教化或明礼立制的方式,让争端化解在其演进为诉讼之前。在现代社会中,实现化之在前,主要通过普法工作促进公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一方面,法律中蕴含着基本的道德规范。民法等一系列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都通过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了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诸如诚实信用等道德准则。在普法过程中宣传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德、强化公众的道德观念,从源头化解矛盾。另一方面,法律中的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均为公众划定了行为界限。全面的普法工作有助于让公众知悉“能为”与“禁为”,提高公众对法律规则的熟悉程度,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产生纠纷。

  提高法治人才素养。古代中国所谓的以德息争强调了理讼者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而在现代法律制度的语境之下,除了作为理讼者的法官,整个法律从业者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从业者助推着法律制定、实施等一系列环节,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承载者。“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人才与良法善治息息相关,也是化解矛盾与纠纷的关键点。提高法治人才素养,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性、提升法律公信力,让公众愿意通过法律从业者解决纠纷,实现矛盾的高效、有序化解。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无讼”理念所包括的服言服心本质上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服言服心指出,一个案件的终结不仅仅是顺利决讼,还应当从更深层次消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只有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充分揆度天理、国法、人情,并据此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决,才有可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彻底化解、心甘情愿接受裁决的结果。服言服心在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有效减轻了法官的负担,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中国古代法文明底蕴深厚。“无讼”理念因其丰富的理论内涵与合理的实践价值,影响了数千年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制进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意义,汲取其中的智慧与经验,或许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史鉴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