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蒋某假冒“陽山”水蜜桃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未经“陽山”商标注册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的许可,通过他人从某印刷包装公司(另案处理)获取印有“陽山”标识的桃箱1.3万个,又从常州市武进区某专业合作社谈某等人处购买水蜜桃,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保鲜库内,将水蜜桃用上述桃箱包装成为假冒“陽山”商标的水蜜桃,销售至全国各地。经核算,蒋某共计销售假冒“陽山”商标水蜜桃1567箱,合计非法经营数额8.1万余元。
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桃农协会诉称,蒋某为追求不法利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陽山”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将侵权产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往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北京等多个省份或直辖市,消费者反映质量较差,退货率很高,损害了“陽山”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故请求判令蒋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诉机关对桃农协会的附带民事诉讼予以支持。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蒋某与桃农协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桃农协会当庭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宣判后,蒋某当庭支付了经调解确认的赔偿款。
据悉,该案系江苏省首例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是表明一种具有独特高品质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而且其高品质完全是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识,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类。“陽山”水蜜桃就是证明商标,承载了阳山水蜜桃独特的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
该案中,蒋某假冒“陽山”水蜜桃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桃农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得一批假冒“陽山”水蜜桃进入市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惠山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合力“亮剑”,体现了惠山对“陽山”水蜜桃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和践行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理念的坚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