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租金还将设备用于折抵工程款
蚌埠法院支持自诉人请求,认定被告人构成侵占罪
2024-08-03 08:50: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闯玉
 

  租赁他人建筑设备使用近十年拒不支付租金,缓刑考验期内将设备交付他人用于折抵工程款,且拒不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占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撤销胡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的缓刑,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6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还自诉人李某经济损失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胡某同李某约定,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租用李某的建筑设备扣件34980个、钢管55146米。此后上述扣件和钢管一直由胡某使用,且没有缴纳租金。2017年,胡某把扣件和钢管运至黄山市某工地继续使用。2020年年底,胡某将剩余扣件和钢管全部用于折抵工程其他费用。至案发,胡某未向李某支付租金或返还扣件及钢管。经鉴定,案涉扣件及钢管总价值为60万余元。胡某曾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基于租赁关系,保管、使用李某的扣件及钢管,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代为保管物以自己的名义抵扣给他人,且经李某请求而拒不返还或赔偿,具有侵占故意,构成侵占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对于自诉人的经济损失,应以依法鉴定的价格为准。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