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执行不能案件处置制度概览
——以功能比较为视角
2024-08-02 10:14: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柴鑫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法院执行法官穷尽所有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在加快推进终本清仓的执行实践中,如何更好推进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执行程序,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盘活市场资源和促进当事人信用重生具有积极意义。许多国家执行制度在机构设置、执行措施和救济方式等方面较有特点。

  德国:财产开示制度促推执行不能案件阶段性终结

  德国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从诚信履行预测出发,设置了代宣誓保证、债务人名簿、法官问询等体系化制度,给予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一定的重生空间,并以正向激励措施和严格的惩戒制度加以保证,确保财产开示制度体系执行强制力和兼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以债务人财产报告为核心。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或面临破产时,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财产清单和财务状况报告的制度。德国《强制执行中财产开示改革法》第802.3条至第802.11条规定了债务人财产开示的规则。债务人在执行员指定期限内未清偿债权,才需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债务人财产报告的内容主要根据执行员的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其全部财产信息,包括其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和证据等。该规定实际上将财产报告作为案件执行不能时才启动的制度,有效实现了债务人财产隐私保护和兑现债权人债权的制度平衡。

  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设置报告保护期。德国无财产被执行债务人提交财产报告后2年内,不必重复提交财产报告。债权人有充分理由确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已发生实质改变的,可以再次申请债务人提交新财产报告。同时,财产清单记录也设置了明确的删除时间,法院一般在报告满2年后删除。财产报告记录的周期性更新和删除制度,有利于失能债务人的信用隐私信息保护和社会性重生。

  以代宣誓保证制度兜底保障。《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7条等规定了代宣誓保证制度,即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被执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和法院宣誓,对其目前的财产状况作出毫无欺骗和隐瞒的保证,法院会将宣誓汇报的内容计入“债务人名簿”的制度。代宣誓保证制度是失信惩罚的前提,被执行债务人若失信,则法律后果严重。被执行债务人拒绝宣誓或者在宣誓后,经法院调查或经举报发现其财产报告失实,将被处以严重处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01条拒绝宣誓拘留和德国刑法伪证罪等规定。诚实履行代宣誓保证制度的被执行人,宣誓的债务偿还完毕后相关记录将被销毁,实现信用重生,该制度能够有效正向激励被执行债务人履行义务。强化执行人员的履职责任。德国执行工作人员应在被执行债务人作出宣誓保证后主动作为,要及时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否则会被追究渎职等责任。

  瑞士:执行无结果证明制度明确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期限

  瑞士社会纠纷案件自动履行率较高,少部分执行案件由政府设置的债务执行局负责。瑞士执行法中专门设立执行无结果证明制度应对被执行债务人执行不能的案件。《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149条、第285至288条等规定了执行无结果证明的制发、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内容。执行无结果证明制度是指债务执行局确定被执行债务人执行不能的数额后,由其签发执行无结果证明,记载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情况,债权人在有效期限内凭该证明继续追索债权,但凭证到期后债权即消灭的制度。

  执行无结果证明制度明确了执行不能案件分步退出机制。一是有效期内债权人仍可对债务人执行不能情况发生变化时予以维权。债权人在执行无结果证明送达后6个月内可要求继续执行而无须新的支付令;债权人亦可以凭借执行无结果证明提起无效诉讼,撤销被执行债务人在执行无结果证明有效期限内所实施的馈赠、无偿交易、偿还未到期债务等侵害申请执行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同时,执行无结果证明有效期内可限制未清偿债务人的部分公法权利,如禁止担任公职、禁止从事须经特别批准的职业和活动等。二是执行无结果证明有效期满债权当然消灭,为彻底失能被执行人信用重生提供可能。根据《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规定,执行无结果证明有效期限为20年,但债务人死亡的,有效期限最长延续到继承开始后1年。三是债务人随时可向签发执行无结果证明的债务执行局对自己的未清偿执行债务按照约定方式进行清偿,若债务清偿完毕,相应执行无结果证明将在公示登记册上删除,确保被执行债务人信用及时修复。

  英国:替代性破产程序为执行不能且无力破产的自然人提供补充救济制度

  在英国,除破产可为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选择外,还为无力负担破产费用和无力承受长周期破产的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债务人提供替代性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个人自愿安排、郡法院管理令、限制执行令等。

  个人自愿安排程序是指在具备破产职业资质的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核心是在具备破产知识专业人员主持下,通过暂缓期限、分期还款、约定免除部分债务等方式对债务人全部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并取得相应债权人同意。其凭借高效、便捷、经济的优势,已成为英国现行最主要的替代性破产程序。

  郡法院管理令程序是指当事人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但债务总额不超过郡法院管辖限额的情况下,其无力清偿其中一个债务(债务无须胜诉判决确认),但其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后仍有部分余额时,债务人可以列出全部债务清单并据此向郡法院申请“管理令”,由郡法院裁定债务人还款的数额和期限。债务人按郡法院“管理令”履行期间,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债务人采取诉讼、申请执行等行动。“管理令”履行完毕便解除,债务人即可从“管理令”所列债务中解脱出来。

  英国的限制执行令的基本制度架构与郡法院管理令大体一致,但适用主体主要为因天灾、战争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无力偿还债务的人。

  法国:社会化执行人员成为执行不能案件后续办理的补充力量

  法国的强制执行权由法院执行法官和司法执达员分工行使。法国执行法官主要负责执行裁决事项,司法执达员则具体负责强制执行行动,包括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法院判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指挥执行行动等事务。

  司法执达员是市场化的执行人员。从性质上看,司法执达员是接受债权人委托履行一定职责的市场化法律工作者,一名或多名司法执达员可以组成执达员事务所进行专门经营。从任职条件来看,司法执达员应当拥有法律学位,要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其中至少一半以上培训时间要在执达员事务所完成,培训结束还要参加通过率极低的职业资格考试。从履职条件来看,《法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规定司法执达员享有强制执行和保全性扣押权力,司法执达员行使权力要受到司法部门、检察官等多部门、多层面的严格监管。

  执行不能案件长期存在牵涉大量人力物力,后期主要涉及具体执行措施,而市场化的执行人员为其提供支持,法国的司法执达员制度解决了执行不能案件后续办理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有效推动了执行不能案件后续的管理。

  (本文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构建和完善终本出清工作机制的调研”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