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汽车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代步工具,同时各种车贷、保险等担保制度作为增信手段也应运而生,在法律关系中,除了需要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外,担保人的追偿问题也同样重要。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贷款购车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2023年1月,龙某因购车与某银行签订《某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龙某因购车从该银行处贷款共计131700元,期限:36 期。其所购车辆按合同约定抵押给该银行,并已经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龙某后期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了贷款合计17123元后,多次联系龙某未果,故诉至新密法院要求龙某偿还垫款及违约金26340元(按照被告贷款金额131700元的20%计算)。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涉案的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龙某向银行就涉案车辆办理贷款后,因被告龙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由原告代为偿还了车贷17123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关于违约金,虽然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贷款金额的20%,但原告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龙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且该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原告代偿的金额以及实际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结合原告并未代偿完毕剩余贷款的事实,酌定按照原告代偿金额17123元的5%计算违约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消费应理性,避免盲目消费和冲动消费带来日后的困扰和纠纷,若贷款逾期不还,可能会被银行列入征信黑名单,甚至引来官司,给自身带来信用污点。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