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双方自愿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获赔后,又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另行起诉?
冯某于2017年4月在A板材厂工作;2020年5月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多次辗转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46万余元。2021年3月,冯某与A板材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到相关仲裁机构申请出具仲裁调解书,一次性获赔各项费用63万元,该费用于2021年8月全部支付完毕。
2023年7月,冯某又到鉴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7级。2024年2月,因冯某持续治疗,又将A板材厂诉至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后续医疗费等共计10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工伤事故发生后,冯某与A板材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相关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一、冯某与A板材厂与2021年3月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二、A板材厂支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合计63万元;三、冯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仲裁或诉讼,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且该款已于2021年8月已全部支付完毕。
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如冯某确有证据证实该仲裁调解书存在违法或者其它不当情形,可通过劳动仲裁监察程序或其它途径予以救济。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冯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不仅能及时保障各自的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实践中不乏有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通过与用人单位和解的方式快速获得工伤待遇。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决劳动纠纷时,赔偿数额遵循法律规定适当协商解决,避免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