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需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才能被采信?
2024-07-18 09:40: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怡可 王双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证据不仅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也是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当事人提供的任何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证据的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基于信任与默契,在进行货物买卖交易时往往简化流程,减少了对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某次交易中,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乙公司以“关系好”为由未付定金,也未支付货款。随后乙公司通知与双方经常合作的司机送货,司机收到通知后随即拿出货单前往甲公司仓库取货,并于当天下午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营。甲公司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对收到货物一事不予承认,但根据甲公司所提供的买卖合同、证人证词、出库单、司机陈述、乙公司支付运费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乙公司通过电话委托司机运送货物,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司机受乙公司电话委托,在公司仓库签字提取货物,并将货物送到乙公司指定地点等事实,已经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乙公司的辩解不应得到采信,乙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要求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使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可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标准要求当事人应提前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也意味着,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断,当证据综合起来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不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即应认定该事实成立。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