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衍生了大量的新业态就业形式。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为论述方便,并与传统劳动者区分,以下简称平台从业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平台从业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闫冬老师所著的《劳动法的时代序章》就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探索。作者从劳动法所据以构建的基本模型(社会化大生产)出发,分析了劳动法平台困境产生的原因(社会化小生产的出现),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方案。这是一本颇有见地的著作,读后很受启发,特撰短文以记之。
社会化大生产塑造了劳动法的规制模式
劳动及劳动的交换,自古有之。鲁滨逊漂流到荒岛上,开荒拓地、捕鱼摘果,为了自给而劳动;当他遇到了星期五,建立了主仆关系,星期五基于其仆人的身份向鲁滨逊提供劳动,就是一种原始的劳动交换。但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却是工业革命以后才出现的,原因是在此之前的生产模式是传统的小生产模式,即以个体或家庭为基本生产或经营单位,资本集中度不高,规模往往不大,个体既是经营者,也是生产者,尚未形成大规模的雇佣和劳动关系,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初见端倪,但总体程度不高,生产的目的是以自给为主,交换为辅。
工业革命带来了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催生了劳动法。所谓社会化大生产,也称机械化大生产,是指生产过程本身的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相对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而言,集中的大规模生产就是大生产;二是大规模生产既为社会化服务,也被社会化所支配,生产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的来临,掌握生产资料、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方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其法律地位是存在实质性的不平等的,将所有当事人抽象化为理性自利的“经济人”之模型的经典契约理论无法解决劳动者不得不忍受恶劣劳动条件的社会问题。因此,出现了对劳动者加以保护,以保持劳资双方实质平等的现实需要。现代劳动法于此生焉。
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模型是工厂。工厂中,劳动者遵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同时出工,同时收工,在生产线上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是一种相对固化,甚至略显僵化的生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从属性是决定劳动法基本性质的要素,同时也是决定劳动法适用对象的基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强调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程度,即全面听命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导致劳动者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组织从属性,强调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成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必要环节;经济从属性,强调劳资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异性,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岗位,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借以谋生和增加财富。
社会化小生产模式对传统劳动法造成冲击
平台是互联网和“工业4.0”技术发展的结果。平台经济的出现,对传统劳动法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在平台灵活用工的模式下,传统劳动法所规制的劳动关系,即“1(劳动者)对1(用人单位)”或“1(劳动者)对多(用人单位)”的对应关系被算法打乱,平台内的经营者与平台从业者只在某一行为上(比如送一单外卖)上产生关联。所以劳动法对平台从业者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就成为一道难解的问题。但是,上面只是一个现象的描述,并未触及问题的关键,也无法对解答提供明确的指引。
出现这种冲击,本质上是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更。平台是一种不同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形式——社会化小生产。社会化小生产以个体劳动者为单位,利用相对分散的生产资料,在互联网通信技术和运算的协调下进行分工合作,从事着高度社会化生产。平台经济的社会化小生产有如下特征:
第一,利用互联网信息传输速度快、开放性强的特点,充分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达到了平台的去中介化的效果,但同时又形成了平台的大数据垄断,平台逐渐开始扮演一些用人单位的角色。
第二,工作场所、工作形式、工作时间灵活化。平台从业者不再像传统劳动者一样,被要求集中在某一工作场所、采用固定的工作形式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
第三,以个体为组织开展工作,能够独立决定某些生产要素的使用,横向上无需与其他工友合作完成工作,纵向上直接面对终端客户提供服务。
第四,用工形式多样,关系松散化,传统支配性、从属性劳动向自主劳动、网络劳动、创新劳动方向演进。
从上述特征可见,在社会化小生产面前,工厂制集中的从属性劳动状态被颠覆了。传统劳动法的五大支柱——劳动基准条件、劳动关系运行机制、社会保险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劳动行政管理机制,或者失去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抓手而无法覆盖,或者形式上过于僵化而难以兼容。一言以蔽之,以平台从业者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化小生产是劳动法构建之后出现的新事物,并非传统劳动法所拟规制的范围,故而造成对劳动法的冲击,以致用传统劳动法及劳动法理论分析处理难免捉襟见肘、进退失据。
劳动法平台困境的解题思路
平台困境的根本问题是传统劳动法与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不匹配的问题。因此,必须另辟途径,跳出从属性的枷锁,从劳动者本身的权利以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来构建劳动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对传统劳动法的改造必须遵循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首先,社会化小生产的用工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用工方式是两种并列而非替代的关系,社会化大生产用工方式目前依然大量存在,仍然可用传统劳动法进行规制。
其次,社会化小生产用工方式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如果平台从业者与传统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本质上具有相似性(如网约车与出租车),基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应对劳动法相关制度进行改造,以保护平台从业者的权利。
最后,传统劳动法规则与改造后的劳动法规则之间要防止出现制度落差,防止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法的责任而将正规劳动者伪装为平台从业者。
基于以上解题思路,作者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具体措施。试图分别从工时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举例以作说明:
关于工时制度。传统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此规则的目的系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但平台从业者由于工作时间、地点、形式的灵活性,上述规则缺乏适用的基础。作者提出的建议是,在确保平台从业者个人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制定“工作疲劳度”的标准,通过可穿戴电子设备,利用人体生理参数检测,以确定是否允许平台从业者继续工作或加班。
关于工伤保险制度。传统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根据不同的项目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平台经济中,由于“用人单位”的虚位,工伤保险费的负担以及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待遇无法落实。作者提出的建议是,对现有工伤保险待遇规则进行微调,增加一项额外保险,由平台从业者缴纳费用,出现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平台从业者在收取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支付报酬的一方额外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当然,本书中提出的一些具体措施也存在可商榷之处。不过,笔者认为,作者提出的解题思路无疑是值得重视的,按照作者的思路对劳动法进行改善,可以同时适用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化小生产模式。于是,问题就转化为,哪些灵活用工方式可以纳入劳动法,哪些灵活用工方式应该按照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这个题目似乎更容易解答。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