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司法理念在哈尔滨解放区的传承与创新
2024-07-12 09:13: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邓齐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司法事业,是在革命战争的特殊时期酝酿形成的,在革命根据地艰苦条件下不断发展壮大,体现了我党的司法工作者不畏艰难、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形成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红色司法理念。哈尔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的第一个大城市,红色司法理念在哈尔滨解放区的传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从农村到城市”、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的重大转折中司法实践的关键性实验,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司法建设历程中意义非凡。

  “从农村到城市”的红色司法传薪者

  1946年8月23日,哈尔滨解放的第118天,哈尔滨解放区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大城市“人民法院”——哈尔滨地方法院,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就此展开。主持哈尔滨地方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任地方法院院长邵天任,受党组织委派单枪匹马接管“旧法院”。以邵天任为代表的一批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红色司法传薪者,将农村根据地的成熟经验带到了城市解放区,见证了红色司法理念“从农村到城市”的传承与发扬。

  第一,他们青年时期入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第一任院长邵天任18岁就参加了东北义勇军,投身抗日救国,并于27岁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任院长马起31岁在北平东方印书局参加革命并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三任院长王怀安在四川大学读书期间积极参加抗日救亡的学生运动,23岁时就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任四川大学党总支书记。他们党性坚定,对党忠诚,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他们艰苦朴素,兢兢业业,在条件艰苦、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带领监狱犯人开展生产运动;他们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带领新司法干部和经过教育留用的旧司法人员把法院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第二,他们具备法学理论功底,在农村根据地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邵天任毕业于长春法政大学,曾任伪满哈尔滨高等法院推事,十分了解哈尔滨市旧法院的情况。同时他精通俄文,曾在延安抗大担任俄文教员,了解俄侨文化和习惯,能够审理俄侨案件,这为他接收旧法院、建立新法院奠定了基础;马起毕业于朝阳大学,曾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长,刑事审判经验丰富,1943年马起撰写了《司法基本常识》一书,该书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实际,系统地介绍了晋冀鲁豫边区刑事诉讼程序,这既是他对司法经验的总结,亦是他法学理论功底的反映;王怀安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他法学功底扎实,曾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庭担任推事,他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充分诠释了“为民”不是简单地盲从群众意见,不是依从落后的风俗习惯或旧法律观念,而是坚持党的政策法令,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他们善于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这些专业素养和审判经验为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知识储备和经验支撑。

  第三,他们实事求是,擅于结合城市实际不断创新红色司法理念。1946年8月23日,邵天任在接收旧法院后,他创造性地提出了“留用较好的,清洗顽固和无能的人员”。1947年马起又创造性地提出对旧司法人员采取“边教育、边改造、边使用”的做法。教育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以新民主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方针,邵天任和马起将教育改造政策应用于城市,解决了当时城市司法人员奇缺的现实问题。由于战争条件经费和粮食短缺,王怀安任院长期间对监狱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创造性地提出“把犯人当人看”,并建立劳改农场,自力更生解决监狱犯人吃饭问题,使哈尔滨监狱从旧监狱变为模范监狱,成为解放区人民认识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窗口和思想教育基地。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三任院长既是忠诚的革命者,也是专业的法律人,他们将红色司法理念从农村根据地带到了城市解放区,他们是红色司法理念的传薪者,他们带领留用人员和新录用干部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将红色司法理念在城市解放区发扬光大,维护了城市民众的利益和诉求。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红色司法理念的核心和灵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陕甘宁边区时期谢觉哉提出“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明确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积累了党领导司法工作的直接经验。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传薪者们继承了“服从党的领导”这一优良“政法传统”,将农村根据地积累的经验运用到城市司法实践中,贯彻了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一,坚持党对审理依据的指示。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接受东北行政委员会和党中央的指示,逐步废止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律效力,直至全面适用民主政权颁布的新法令;在审理苏侨案件时,基于中苏之间的友好关系,根据党的指示采取“在依据民主政府法令的前提下,参酌苏联善良风俗”的做法,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允许了部分苏联法律的援引和适用,最大限度保证了审判公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政权的优越性。

  第二,坚持党对肃清反革命的指示。解放初期,哈尔滨解放区法院遵循松江省委的指示,采用“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处理办法,严惩“顽固不归者”,从轻处罚“坦白自新者”;解放中后期,依据党中央和东北局的意见,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对按期登记的敌特分子实行“宽大”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政策,对大部分登记者采取“争取”“改造”“清洗”的方针。同时,哈尔滨解放区法院还强调“请示汇报”制度,如王怀安在审理伪满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杨洁民的反革命案时,曾向哈尔滨市委、市政府请示处理意见。

  第三,坚持党对组织建设的指示。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接收原有的一套,而非另起炉灶”的方针,邵天任手持中国共产党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的“东法字第二号令”聘任状,接收旧法院;接收后的法院,面临经费和干部短缺、机构部门亟待整顿的困境,中共哈尔滨市委在党在延安时期提出的“精兵简政”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哈尔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精简整编”方针,精简了队伍,提高了效率。

  以人民为中心

  红色司法理念的宗旨和追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工作中始终贯彻“群众路线”,继承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便民”“利民”的优秀司法传统,并将其运用于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建设中,总结出“司法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

  第一,“司法便民利民”的城市创新。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将陕甘宁边区时期“便民”“利民”的司法传统运用于城市司法建设中,通过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废除了旧律师、简便了诉讼手续以及简化了法律术语。

  第二,“司法保障民生”的城市发展。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严厉打击了人民恐惧和痛恨的反革命、违法刑讯等刑事犯罪,为了保障市民的民生需求,对劳资纠纷、房屋纠纷等案件以“主客两利”“劳资两利”为原则保障市民基本民生需求。哈尔滨解放区法院通过“公审大会”的审判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到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来,在审理案件时依靠人民群众调查案情,提高了法庭调查的效率,还逐步在城市建立了人民陪审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城市实际相结合

  由于城市人民法制素养高,对“司法为民”提出了庄严法庭形式、树立司法权威的新要求,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用法台、民事用座谈”的做法,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城市实践中传承创新的重要体现。“刑事用法台、民事用座谈”的具体措施是针对当事人的不同阶层和案件类型进行划分,对民事案件中“基本群众”仍采用“座谈”的便民方式,“对刑事、外事及其他阶层,原则上都用法庭了”,并配套制定了《法庭规则》。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为群众免去诉讼费用和诉状等手续,体现了便民性;规定了法庭语言、法庭秩序、法庭设置法台和法槌等内容,体现了规范性。这是在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同时,结合城市具体情况,进行的符合城市特色的探索,既满足了城市人民对打破旧衙门“过大堂”、简利便民的要求,又满足了城市解放区各界群众对法庭形式的规范性要求。这与当下人民法官在边远山区“背着国徽去审判”、在城市严格遵守法庭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便民性与规范性之间实事求是的探索是当今道路的早期试验。

  红色司法在广大农村根据地生根萌芽,1946年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建立标志着红色司法从农村进入城市。从此,红色司法理念开始在城市解放区发展壮大,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城市特色相结合,为司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提供了不竭动力。从七里坪法庭到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法院,从农村到城市,再到新中国,红色司法理念的代代相承,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永恒信念。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哈尔滨法制史(19051949)”(项目编号23FFXA007)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理念的传承与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