獬豸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典型象征物,其既是法律严明的标志,也是执法官清廉公正的化身。作为一种符号化的艺术表达,獬豸与法律之间相伴相生,互为表里,传递出法律威严、神圣、公正的深刻内涵。关于獬豸的传说不仅在中国广为流传,这一执法如山的司法神兽也流传到了朝鲜半岛,被古朝鲜推崇为守护正义、驱凶辟邪的瑞兽。
獬豸的法律意涵
獬豸,又作獬廌、解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一种能辨是非、定曲直的神兽,其体形或如牛、或如羊、或如鹿,历来莫衷一是,因其额上顶有一角,故又被称为独角兽。獬豸见人争斗时,会以额上独角顶向理亏之人,甚至会将罪大恶极之人直接顶死,故犯罪者见之往往不寒而栗。《异物志》曰:“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
正因獬豸这一“触不直者”的特性,使其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法”的古体字“灋”,是一个极富意象的象形文字,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阐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该字结构中的“廌”指的就是獬豸,取其正直、公正之意。
相传,皋陶被虞舜任命为司法官后,审判疑案多用獬豸,以明是非。“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此则神奇瑞应之类也。”汉魏时期的石刻艺术——《皋陶治狱图》画像石上,描绘的就是皋陶借助獬豸断狱的情形。画像石中的獬豸身形似鹿像羊,其头部低垂、前足弓起作抵触之状。站在獬豸身后的皋陶头戴獬豸冠,轻抚獬豸。而被獬豸顶触之人,则呈仓皇后退之态。
随着人们对神异思想的尊崇和敬畏,獬豸决讼的神判观念在两汉之际得到了确立与巩固。伴随着法律文化的世代传承与积淀,獬豸公平正义、刚正不阿的形象逐步深入人心,历代随之留下了“苍鹰下狱吏,獬豸饰刑官”“邪同獬廌触,乐伴凤凰听”“昂藏獬豸兽,出自太平年”等诸多歌颂獬豸刚正不阿品格的名诗佳句。此外,苏轼在《艾子杂说》中也讲述了一则关于“獬豸辨好”的寓言故事:
齐宣王问艾子曰:“吾闻古有獬豸,何物也?”艾子对曰:“尧之时,有神兽曰‘獬豸’,处廷中辨群臣之邪僻者,触而食之。”艾子对已,复进曰:“使今有此兽,料不乞食矣。”
苏轼在此借艾子之口,将辨恶触邪的獬豸引申到了官场,借以讽刺当时官场中奸臣和贪官之多,并发出了“如果今天朝廷里还有这种神兽的话,我想它就不用再寻找其它食物了”的感叹。
经过各种文艺作品的渲染,久而久之,獬豸的形象更富于神秘与传奇的色彩,并化身为中华法律文化的图腾与法律艺术的象征。而这一关于獬豸的传说也流传到了朝鲜半岛。在古朝鲜,指佞触邪的獬豸同样被推崇为守护正义的司法神兽,执法官被人们称为“獬豸官”,作为朝鲜王朝“三法司”之一的司宪府则须履行“指便佞而效獬豸之触”的职责。
獬豸在冠服上的应用
作为法律与艺术、神话相结合的产物,獬豸被赋予了深刻的法律文化内涵,并在古代的帽冠形制和官服纹饰上有丰富的体现。
相传春秋时期楚王曾获獬豸,依其形象制成“獬豸冠”并在楚国渐趋流行。秦灭楚后,始皇将“獬豸冠”赐予执法的御史,汉承秦制,獬豸的形象开始引申用于执法者的职责与权力,“獬豸冠”成为了执法者佩戴的专用发冠,故又称为“法冠”。两晋时期,“獬豸冠……侍御史、廷尉正监平,凡执法官皆服之。”及至隋代,獬豸官“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角形,法官服之。”唐代规定,御史须戴上獬豸冠方可行弹劾之事,“御史台欲弹事,不须进状,仍服豸冠。”可见,自秦汉至隋唐,“獬豸冠”始终是执法官的标准配置,以希冀执法者具有獬豸一般明察秋毫、刚正不阿的品格。
自宋代起,獬豸的艺术表现形式更加丰富了起来,獬豸的形象从帽冠延伸至了官服,御史在“冠有獬豸角”的同时,在官服上开始绣有獬豸图案,“其绣衣文……御史大夫以獬豸”。明清时期,獬豸通常以补子的形式出现在补服中,补服是官服中的一种,其前胸与后背各缀有用金线和彩丝绣成的图案,即补子,具有标示身份品级高低的作用。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确立文武官朝服、梁冠规格,在朝服上文官绣禽、武官绣兽、风宪官绣獬豸,梁冠“六品七品冠、二梁,御史加獬廌。”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补服的前胸与后背皆绣有獬豸图案,以示执法威仪,“文一品朝冠……惟都御史绣獬豸……文三品朝冠……惟副都御史及按察使前后绣獬豸。”
可见,无论是“獬豸冠”或“獬豸服”,背后无不渗透出浓厚的法文化理念。古人还留下了不少有关獬豸冠服的诗词,如“头戴獬豸急晨趋,明光殿前见天子,今日应弹佞幸夫”“闻欲朝龙阙,应须拂豸冠”“别后故人冠獬豸,病来知己赏鹪鹩”“生前不惧獬豸冠,死来图画麒麟像”等等,这些诗词塑造了身着獬豸冠服的御史大夫疾恶如仇、勇谏奸佞的形象,也是对獬豸内涵所作的生动诠释。
在儒家传统文化中,“衣冠”向来被视为文明的象征,朝鲜作为明朝最为亲近的藩属国,衣冠法度皆从华制。故而负执法之责的大司宪(司宪府从二品官职)也必须穿戴贴有獬豸的冠服。
朝鲜端宗二年(1454年),礼曹呈启按照明朝的《皇明礼制》确定官员冠服的规格,“文武官常服,不可无章。谨稽《皇明礼制》,文武官员常服胸背方花样,已有定式……各照品级穿着……文官一品孔雀,二品云雁,三品白鹇,武官一二品虎豹,三品熊豹,大司宪獬豸……”成宗十六年(1485年)颁布了《经国大典》,正式规定了一至九品官员的冠服规格,其中二品官员的梁冠及朝服的胸背规定为文官云雁、武官虎豹,大司宪贴獬豸。明宗九年(1554年)出版的《经国大典注解》,将“贴獬豸”注解为“豸,似羊一角,性忠能触邪。御史之职亦然,故戴獬豸冠。贴,依附也,粘置也。”此外,正祖九年(1785年)编撰的《大典通编》及李大王二年(1865年)编撰的《大典会通》中关于大司宪冠服的规定亦同。从以上各法典的规定中,不仅可以窥见朝鲜王朝的冠服制度深受大明衣冠的影响,也足见獬豸形象对于朝鲜法律文化的渗透。
由于司宪府“台臣朝服冠之必戴獬豸”被认为是“法意有在”,所以未按规定佩戴獬豸冠服的官员将会受到处罚。正祖二十年(1796年),持平(司宪府正五品官职)李始源因“不戴獬豸而登筵”,正祖以“身在执法之列,冠不戴豸,所失非细,势难例批”为由对其进行“推考警责”。可见獬豸的象征意义已渗透于朝服礼制并在国家朝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獬豸在建筑中的应用
獬豸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形象,在法律艺术与民俗艺术中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故被广泛应用于古代的墓葬、陵寝、宫殿、司法机构、民宅等各种建筑中。
应用于墓葬。根据汉代“事死如事生”的观念,人们将獬豸形象刻画于墓葬入口,希冀其能分辨善恶,抵御恶鬼入侵墓室,以发挥其镇墓辟邪的作用。在汉晋时期的北方墓葬中还出土有大量的独角兽器物,獬豸因其抵御邪佞的特性而被放置于墓室充当镇墓兽,以抵御邪魅的侵扰,保护墓主的清净与安宁。可见,从人间“触恶”到地府“驱鬼”,獬豸独有的神判功能在汉代的墓葬习俗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
应用于陵寝。位于今陕西省蒲城县丰山的桥陵,为唐睿宗李旦之帝陵。陵之东西各有一尊保存完好的獬豸,其身高约3米,体形壮硕,怒目圆睁,满口獠牙,身有双翼,如此威严雄壮的獬豸石雕,在唐陵石刻艺术中实属罕见。据说,獬豸的法兽形象很吻合唐睿宗李旦“睿智明辨”的性格,孰是孰非,心中自有权衡。此外,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山南麓的明孝陵,为明太祖朱元璋与其皇后马氏的合葬陵墓,其神道两侧亦伫立着獬豸石雕。
应用于宫殿。獬豸形象还是皇家所谓“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故在北京故宫太和殿的屋脊以及乾清宫内,均置有獬豸的雕塑。而獬豸在景福宫、昌德宫等朝鲜王朝宫阙内亦谋得了一席之地。无论是景福宫的光化门前、勤政殿的屋脊之上,还是昌德宫的禁川桥,都有獬豸雕塑的身影。獬豸刚正不阿的特性不仅被用以祈求殿阁内的朝鲜国王能够公平无私的处理政事,其驱恶触邪的功能还被寄寓能消灾弭祸、剪除邪佞,并进一步引申为防火防灾。正因古代宫殿建筑以木结构为主,最令人担心的便是失火。象征着无上王权的宫殿一旦失火,不仅会造成生命和经济的重大损失,还会危及王权的统治,被认为是不祥之兆。故而宫殿内包括獬豸在内的神兽雕塑背后,蕴含着深层次的政治需求与文化因素。
应用于司法机构。自古至今,獬豸成为历代司法机构象征的习俗一直延续了下来。东汉时期,衙门内便供奉有皋陶像与獬豸图。朝鲜王朝时期,作为司法机构的司宪府内同样挂有獬豸图,“獬豸一角而长矣”。至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的门前,亦摆放着一尊象征着公平正义的獬豸石像,这是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央苏区得以传承与延续的例证。时至今日,獬豸的图案与雕塑仍然频繁出现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等各种与法律相关的机构与场所中。这些獬豸形象在显示法律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也传递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坚守与弘扬。
应用于民宅。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图腾之一,獬豸还常常以脊兽的方式装饰于传统民居。如河南省方城县域,早在夏代即有族群在此繁衍生息,民居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据考证,獬豸脊兽的造型在方城地区出现最多,其往往被用于民宅正脊两端。獬豸因其擅辨善恶的“神性”而被赋予了镇宅、驱凶、辟邪的功能,从而亦体现出浓厚的儒家伦理和家国情怀。同样,古朝鲜人民也特别钟爱獬豸的形象,认为它是镇宅护院的吉祥瑞物,故朝鲜民间常用獬豸来镇宅化煞,不仅把獬豸造型的石像置于大门两侧驱灾辟邪,还将其纹饰雕刻于大门之上,大门上的獬豸纹样口中衔环,两侧纹样通常并不完全对称,从造型上来说也有很大的区别,其下端一般有云纹雕饰,以借獬豸造型的瑞兽祥纹来寄予家宅平安的美好祈盼。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