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牛淼)合同交易是当今社会最常见的交易方式,没签书面合同时,送货单、结算清单等票据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的直接证据,但经过裁剪后,法院会认定其证明效力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再审后驳回了主张货款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林某经营一家五金店,2012年至2013年间,与某公司的刘某、张某陆续存在货款交易,林某依据进出货单、购货人自书明细、收据等,主张还有41余万货款未结。而刘某认为,购货是履行该公司职务的行为,林某应当向公司主张货款,与其本人无关。张某则认为,其与林某的货款已经结清。林某遂于2022年3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结清货款。
庭上,林某出具55张票据证实刘某、张某欠付货款事实,其中11张单据无人签名,剩余均有刘某或张某签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一审、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均判决刘某、张某分别承担各自签名部分货款。刘某、张某不服判决,于2023年6月16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经审查,指令克拉玛依中院再审本案。
再审中,刘某提交了新证据,欲证实双方已结清货款,并主张票据被林某裁剪,不能作为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林某解释其不慎撕坏排头,为美观整齐进行了修剪。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将裁剪后的票据与未裁剪过的票据进行对比,发现未裁剪票据排头有日期及“已付”字样,但林某已将相关内容裁剪,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欠款事实,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票据的缺失部分是否有记载其他还款的内容存在怀疑。其余手写清单、送货单等证据内容中,也存在不符合交易习惯、日常文义理解等内容,故再审判决撤回一审、二审判决书,驳回林某主张的41余万货款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庭审中,林某存在自相矛盾的陈述,且不能对证据裁剪的原因及缺失部分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代交易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信任和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很好地保存证明经济往来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将会处于不利地位。法官在此提醒:诸如送货单、清单、借条等私文书,持有者应当要保证其完整性,如果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文书持有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了防止文书持有方裁剪掉不利于他的内容或擅自添加内容,对于出具的借条以及后续经双方合意后在文书上添加的内容,应当保存复印件,或拍照进行证据固定,防止出现类似该案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