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高效的反垄断司法保护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4-06-25 08:5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和近期审结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新司法解释和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在总结司法经验、凝练形成规则、回应社会期待的同时,也充分做好了新旧规则和实践之间的衔接,有助于增强我国反垄断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凸显我国制度优势和竞争力。

  一、充分发挥保护竞争秩序的司法能动性

  此次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发布,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竞争秩序方面的司法能动性。

  一方面,不断总结积累司法经验。我国反垄断法最早实施于2008年,首部司法解释实施于2012年。但受限于案件数量,当时的司法解释更多从程序而非实体的角度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作出规定。反垄断法实施16年来,执法和司法都积累了大量的案件经验。反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公共性乃至国际性的特点,同时反垄断法的规则的高度抽象性,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连续多年评选反垄断典型案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越来越多的维权、合规指引。

  另一方面,妥善处理了新旧规则与实践的衔接。2022年我国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改以来,社会各界始终对司法解释的同步修改保持高度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应社会需求与做好新旧规则与实践衔接方面,做出了积极稳妥的处理。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当规模的修改和充实,在形成草案的基础上,经过了反复深入论证。同时,5件典型案例虽均适用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扎实的实践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做好了新旧规则、过去当下和未来实践等方面的衔接,为社会各界今后进一步在司法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重要问题

  本次发布的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支配地位认定、轴辐型垄断协议认定、违反反垄断法与合同无效的关系、反垄断行政执法引起的民事后继诉讼的举证责任等理论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理论实践关切和填补了司法空白。

  一是回应反垄断理论与实践难点。以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该案件涉及到非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等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适用的难点问题。一审裁判结果等同于创设了“事实上的标准必要专利”这一新概念。二审裁判针对这一亟待解决和明晰的法律问题,通过结合市场结构、技术背景、相关国际贸易现状等具体案件情况,审查取得涉案烧结钕铁硼专利许可企业在下游产品市场的占有份额以及涉案专利从技术和商业两方面的可替代性,更加严格客观地评估了涉案专利在上游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力量。本案二审裁判结果表明的司法态度是,多数情况下一项专利并不足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专利的“法定排斥力”范围往往远小于相关技术市场的范围,强调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专利即认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规范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思路,对于正确理解适用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相关知识产权反垄断条款、理顺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滥用权利的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探索完善反垄断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再以“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为例。该案是消费者基于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对垄断行为实施方提起的后继诉讼。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执法和司法各自依法行使职权,以及司法机关同时拥有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职权等多重背景下,如何构建该衔接机制存在难点。该案中,二审判决认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足以证明垄断行为存在,并在认定赔偿过程中,通过调取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构建了反垄断民事后继诉讼赔偿额度认定的举证链条,有效降低了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后继诉讼的举证负担。

  三是体现了反垄断司法的整体协调性。在反垄断民事司法当中,反垄断法为司法机关提供的是垄断行为认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原告提起赔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更为复杂的情形是,原告可能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侵权之诉等,这就涉及到反垄断法与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协调衔接。“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和“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则分别回应了上述衔接问题,体现了反垄断司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整体协调。

  三、进一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支撑

  反垄断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是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因素。从世界反垄断法发展史来看,司法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体系当中角色举足轻重。以美国为例,“本身违法”“合理分析”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反垄断法律原则,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百年司法探索总结出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及国际高度关注的反垄断议题,我国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作出了良好的裁判示范。

  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构成“必要设施”从而不得拒绝交易的问题。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之间关系微妙,但具有促进创新的共同目标。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并通过竞争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则赋予创新成果排他性权利,通过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当知识产权的行使损害竞争的时候,反垄断法就应当介入,因此二者经常发生冲突。协调上述冲突的关键在于理解市场。反垄断法保护竞争,而产权是市场得以存在、竞争得以开展的前提,如果反垄断法的介入动摇了市场和竞争的基础,就极有可能属于过度干预,并违反有关国际共识。

  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及不公平高价的认定问题。欧盟竞争法虽然规定了不公平高价,但实践中较少适用该条款,究其原因是遵循公权力通常不能代替市场定价这一底层市场价值观。该案中,判决明确“对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应当特别审慎”的司法态度,与国际通行的市场理念和反垄断价值观完全一致。

  近年来,中央不断强调对照、对接、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在落实过程中,仅参照国际公约、双多边协定的文本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文本中的条款,通常是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过反复谈判、博弈和妥协形成的“最低限度共识”,以此作为最高标准,将难以凸显我国的制度优势与吸引力、竞争力。我们要透过国际规则文本,看到背后更高标准的市场理念和价值观,并据此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本次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体现出的司法态度,是我国反垄断司法充分具备国际化视野的体现,将为我国今后更加深度参与国际竞争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支撑。

  (作者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