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
2024-06-08 08:51: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树德 邓永民
 

  如何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司法裁判有效融合,更好地发挥文化与法治的价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议题。我们应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贯彻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领悟好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深刻内涵,能动履职,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思想文化宣传工作事关文化强国建设和肩负育人使命,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开展思想文化宣传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的关键就在于‘两个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融入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融入审判理念和审判实践,融入法院各项工作之中。这些论述都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司法审判有效融合,更好地发挥文化与法治的价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我们应当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贯彻好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能动而恰当地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法治自信的渊源。中华大地传统文化底蕴深厚,有传统历史文化、革命红色文化、优秀人文文化等丰富的文化资源。能动而恰当地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有利于把传统文化优势转化为审判现代化优势,同时以司法审判护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情感,也有利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人民法院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下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具体案件办理中,无疑能进一步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增强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信,助力社会治理,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要立足创新性,从理论上深刻理解文化精髓,从理念上整合融入司法审判资源。中华传统文化内涵丰富,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不能只是简单地在裁判文书中原文引用,而应当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新要求,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例如,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引导法官自觉将“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融入司法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再如,“无讼”的理念契合了当前人民法院加强诉源治理的思路,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精髓,构建“四端四网”诉源治理体系,实现了案件数量往下走、办案质效往上升的良好效果;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将“无讼”理念与朱子关于“家”的思想精髓相结合,创设以“问源、扬和、谕理、循法”为内容的“朱子·家”八字审判工作法;建瓯市人民法院推动朱子思想中的“仁孝诚信”“礼义廉耻”“忠恕中和”思想的“物化”“活化”,总结形成家事少年审判“一三五·同心圆”工作机制并深度应用,有效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总之,要将“和为贵”“定分止争”等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抓前端、治未病”“诉源治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等现代化审判理念中来。要理性认知和系统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作为指引,在司法办案中整合资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强对涉案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与能动履职结合落实并贯穿始终。

  要立足可操作性,从机制上优化融入司法审判方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司法裁量提供重要思想依靠和价值导向,为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提供了重要路径。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工作,需要强化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构建,以强化该项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可结合当地特色传统文化,有针对性地遴选精品案例和典型案例,不断总结审判规律和工作经验,为开展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案例指引。通过发布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的工作机制,指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全社会形成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氛围。山东法院制定适用传统文化调解纠纷类型指引,梳理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的案件,具体包括矜恤老幼妇残与婚姻家庭案件、诚信与合同案件、友善与侵权案件等八类典型案件,精准适用优秀传统文化释法说理。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土楼“和为贵”传统文化内涵提炼出“土楼文化调解法”,聘请德高望重、熟悉民情、靠近一线的楼长为调解员,建立以法庭为主导、土楼楼长为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团队;与交警、民政、工商等多部门网格联动,形成完善的“硬件联用、人员联动、信息联通、纠纷联排、矛盾联调”的“五联诉调机制”。此外,有的地方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正向激励内容,激发法官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的积极性。

  要立足有效性,从内容上创新融入司法审判途径。全面提升“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意识和本领,从历史文化传承中找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传统文化优势转化为司法效能。全流程贯穿和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包括诉前调解、立案、庭审、裁判文书制作、执行等全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同时运用传统文化在司法审判不同工作环节说理应各有侧重。在立案阶段运用传统文化化解纠纷、识别案件,对于无法实现诉前化解的案件,及时衔接后续审判执行工作,在审判执行中充分体现融入优秀传统文化。借助传统文化对当事人的心理引领力、情感感召力,向当事人合理释明矛盾纠纷化解思路,促进当事人对预期的调解结果或审判结果产生心理认同和情感认同,助推实质性化解纠纷矛盾。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融入客家文化元素,设立客家乡贤调解工作室,制定融合客家民俗文化的村规民约,构建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将乐县人民法院通过提炼客家擂茶文化中蕴含的礼尚往来、和谐相处、合作共赢等元素,推行擂茶、品茶、话茶三步调解流程,形成“擂茶调解法”;宁化县人民法院把客家文化中蕴含的“汇、聚、根、源”内涵诠释到司法实践活动中,构建“客家+诉源治理”机制,打造无讼村(社区)建设。此外,还可考虑在案例库和法答网的运用中,设置关于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专栏或专题并推出应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案例和精品问答,以切实提供司法审判工作指导。

  要立足可接受性,从结果上关注融入司法审判效应。“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的体现,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要求。我们要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工作理念,不断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的能力,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该项工作的重要参考。制定适用传统文化调解纠纷类型指引,明确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的案件。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将客家人向来推崇的“和贵、规矩、向善、崇法”理念融入司法审判,推进客家家风文化与纠纷化解机制的深度融合,聘任土楼“楼主”“宗族长辈”等为民俗纠纷调解联络员,利用宗氏祠堂作为调解场所,创建“讼前-诉前-诉中-判后”多点位、辐射式、全覆盖家事审判新机制,从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涉及融入优秀传统文化的司法建议,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保障和提升司法建议的可接受性。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