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溪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提示书》
2024-05-14 09:48: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卫明 甘兆扬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枫桥式法庭”活动,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采用渐进式调处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提示书》。
据悉,原告章某(女)与被告和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等原因,两人已分居数年,儿子跟随章某在异地生活。为解决离婚及儿子抚养问题,章某向泗沥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受案后,承办法官开展家事调查,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儿子(已满八周岁)学习生活情况及意愿,提出由母亲章某直接抚养儿子的调解方案。
然而,被告和某及其父母一再坚持“抚养权给我,孩子给她”,即提出孩子可以由章某抚养,但要求将抚养权归于和某名下。原来和某及其父母认为,一旦抚养权归属章某,则自己将与孩子再无关系。为帮助和某一家解开理解误区并妥善解决该案,法官首先结合真实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悉心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树立对子女抚养的正确认识;随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向两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提示书》,并多次宣教家庭教育知识;待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承办法官再度组织双方协商。
经连续宣教和渐进式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儿子跟随章某共同生活,由和某按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和某依法享有探望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实际解决和确认的是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而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通过负担子女抚养费、探视、关心子女等方式进行监护,也系尽抚养职责,并不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