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家中失火,妻儿被困,不顾亲人阻拦冲进火场救人,导致全身多处烧伤,所购保险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免责条款,拒不赔付。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某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
2023年1月22日凌晨,大年初一,在邻居家聚会的杨某,得知家里木房失火,杨某母亲、妻子、儿子均被困燃烧的木房内,杨某迅速回家后不顾他人阻止冲入火海救其亲人,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程度二级。杨某所在公司曾为其购买意外险和健康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属于所购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拒不赔付。故杨某诉至本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共计58万余元。
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在接到卷宗后,迅速开庭审理,理清办案思路,双方围绕杨某火中救人是否属实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的焦点进行辩论。经过庭审双方充分辩论后,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未作出明确释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杨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且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导致受伤的情形。同时,保险公司抗辩杨某擅自冲进火海救助自己母亲和妻儿的行为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而拒赔,与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相违背,故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判决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院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当亲人深陷火中,谁能泰然自若,悠闲自得。扑火救亲人,应该是每一个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规定的需要尽到的救助义务,不能简单定义系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恰恰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现与传承,法律不应是冰冷的,而是有温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