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医检验技术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不仅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相关著作还被译介、传播至朝鲜半岛,经译注后指导并应用于朝鲜的司法检验实践中,为其破案以及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技术支持。
中国法医检验著作在朝鲜的传播
中国自古重视检验,在睡虎地云梦秦简中已有勘验现场、检验死伤的相关记载。至宋元时期,“法家检验三录”的问世代表了我国法医检验发展的高峰,相关著作不仅在国内广为流传,还经由使臣或商人传播至朝鲜半岛,受到了朝鲜官府的高度重视,并先后有朝鲜刻本刊行。
(一)《疑狱集》
五代后晋时期,和凝父子撰写的《疑狱集》是我国最早带有法医性质的案例选编,全书共四卷,辑录了前朝各代争讼难决的疑难案例,其中包括有司法检验、辨诬释冤方面的经验介绍,对于听讼断狱的司法官吏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疑狱集》问世后不久,高丽文宗十三年(1059年),“安西都护府使都官员外郎异善贞等,进《新雕肘后方》七十三板,《疑狱集》一十一板……”由此可知,《疑狱集》至迟于1059年就已传入高丽,并保存在碑刻中,这是我国法医检验著作最早传入朝鲜半岛的历史记载。朝鲜官府多次将《疑狱集》刊刻发行,太宗十八年(1418年),将《疑狱集》刊行于世;成宗十四年(1483年),令《疑狱集》刊行于各州县;宣祖十八年(1585年)朝鲜刊刻《考事撮要》中载《疑狱集》永川版。
(二)《棠阴比事》
《棠阴比事》由宋人桂万荣所撰,是一部记载司法折狱的判案集,刊于1213年,该书选取了历代决疑断狱的144个典型案件,其中一些案例涉及法医鉴定的经验总结,该书成为后世决狱办案的参考书。
《棠阴比事》因受到南宋理宗(1224年—1264年在位)的褒奖而被多次重刊,不仅在中国国内广为流传,也传播到了朝鲜。朝鲜成宗十四年(1483年),国王下令刊行《棠阴比事》于各州县守令;中宗三十四年(1539年),国王下令刊印《棠阴比事》以用于指导刑官折狱;此外,朝鲜前期文臣李贤辅(1467年—1555年)的宗家文籍于1994年7月被确定为韩国的国宝,其中的典籍类宝物即包括了初铸甲寅字版的《棠阴比事》,为中宗三十五年(1540年)赠予时任刑曹参判李贤辅的宣赐本,可见《棠阴比事》被倡导应用于当时刑曹等司法机构的断案实践中。
(三)《无冤录》
宋元时期中国的法医检验技术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先后诞生了三大法医学著作,分别为:宋慈的《洗冤集录》(1247年)、赵逸斋的《平冤录》(宋末元初)以及王与的《无冤录》(1308年),这三本著作被称为“法家检验三录”。而其中对朝鲜影响最为深远的便是《无冤录》,作者王与以《洗冤集录》《平冤录》《儒吏考试程式》为蓝本,参照元代司法检验制度,并结合自身多年的检验经验编纂而成,该书不仅在体例上更为有序,在检验方式上也更加辩证、科学。
《无冤录》于1308年成书后,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刊行了羊角山叟重刊本,重刊后不久,朝鲜使臣李朝臣便将其带回朝鲜。太宗十二年(1412年),《无冤录》在朝鲜颁行;世宗元年(1419年),刑曹奏请依照《无冤录》进行检尸状式的书写,说明该书已运用于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宣祖十八年(1585年)《考事撮要》八道册板中,《无冤录》分别有南原版、原州版、庆州版、晋州版;英祖二十四年(1748年),重刊《无冤录》,颁布八道,据《英祖实录》记载,“初各道、各邑皆有《无冤录》,凭考于杀狱检验……”朝鲜八道各州、府、郡、县都以《无冤录》进行死伤检验,可见该书在朝鲜流传甚广。
《无冤录》在朝鲜的本土化
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领域主要采用《洗冤集录》的情况有所不同,朝鲜王朝自始至终采用的都是王与的《无冤录》。该书自传入后,不仅在朝鲜全境广为流传,出现了朝鲜刊本、抄本等,官府还多次组织朝臣对《无冤录》进行注释、增修与翻译,使之顺利实现本土化。
(一)注音释义——《新注无冤录》
与《洗冤集录》《平冤录》相比,《无冤录》拥有与法医学相似的知识体系,内容也更加完备,但因其文字颇为艰深晦涩,在实际运用中多有不便,以致法医检验难以据此开展。故朝鲜世宗二十年(1438年),国王命吏曹参议崔致云等人将王与的《无冤录》加以注音与释义,取名为《新注无冤录》。该书除了对《无冤录》加以“新注”外,对原书的目录及原文均未增删,并于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在江原道原州初版刊行。
《新注无冤录》在进行注释时并未根据1308年王元编纂的原刊本,而是以1384年临川羊角山叟的重刊本为底本,故卷首有柳义孙、王与、羊角山叟的序言,卷末有江原道观察使崔万里写的跋文。内容分为上、下两卷,上卷介绍检验法令与公文程式,包括“尸账式”“尸账例”等十七项;下卷详述各种死伤检验方法,包括“检覆总说”“验法”等四十三项,详细列举了勒死、自缢死、投河死、刺死、毒死、烧死、冻死、饿死等各种死因的辨别。
《新注无冤录》初刊面世后,因主要流传于朝鲜半岛北部,“然刊板邈在遐方,肆以岭南诸郡未易得见,使检官而不得领其要,讼民而不得蒙其泽,是可恨已”。于是,世宗二十九年(1447年)该书又于岭南再版,使其也能广泛运用于朝鲜岭南诸郡的死伤检验之中。
《新注无冤录》一书,不仅是中国法医学著作最早的外译本,也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重要著作与办案指南。此外,《新注无冤录》还流传至日本。1768年,日本以此书为蓝本翻译刊行了本国最早的法医学书籍——《无冤录述》,此后又多次重刊,使《无冤录》成为了中华法系国家通用的法医学著作,在东亚法医学文献交流史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增补修订——《增修无冤录》与《增修无冤录大全》
由于《无冤录》存在用语模糊与错误之处,朝鲜英祖二十年(1744年),国王命刑曹参判具宅奎等人在《新注无冤录》的基础上进行增删与训注,此次修订对王与《无冤录》的原书目录作了较大改动,在内容上删芜去繁,修正了讹误之处,同时吸收了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官修刊行的《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的内容,并注明“补”“附”字样,由此形成了《增修无冤录》,于英祖二十四年(1748年)正式刊行,此版为《增修无冤录》的旧版。
此后,由于旧版中使用汉字,且方言过多,术语过于简洁,在实际运用中朝鲜人依然难以全部理解,具宅奎之子、辅国崇禄大夫具允明、律学教授金就夏二人受命在保留旧版体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注释,并阴刻“补”“附”“增”字样,使内容更加符合朝鲜实际,从而形成了《增修无冤录》的新版《增修无冤录大全》,于正祖二十年(1796年)刊行。其中,“补”代表补入《洗冤录》《平冤录》《未信编》等书中与《无冤录》内容紧密相关者;“附”代表补入上述三书之外的相关内容;“增”代表具允明、金就夏的字词注解等新增内容,使得增修脉络清晰明了。《增修无冤录大全》分为上、下二卷,上卷为“检覆”,下卷为“条例”“杂录”。卷首有凡例、字训、目录,卷末有具允明写的跋文。
无论是具宅奎增补的旧版,还是具允明增补的新版,均被称为《无冤录》或《增修无冤录》。
(三)谚文翻译——《增修无冤录谚解》
《新注无冤录》和《增修无冤录》虽几经修订及注音,但由于二书均由汉字书写,普通官民在适用上仍有障碍。为了将司法检验知识准确地传达给刑官,正祖十四年(1790年),刑曹判书徐有邻等受命将《增修无冤录》翻译为谚文(朝鲜文),即《增修无冤录谚解》,于正祖十六年(1792年)刊行,共三卷。因其官修性质,此谚解本成为朝鲜末期刑事案件的办案指南,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权威性,与现行法律无异。
朝鲜法医学著作的陆续刊行是中国古代法医理论与实践在朝鲜实现本土化的重要标志。朝鲜从原样照搬王与《无冤录》加以注音与释义(《新注无冤录》),到根据本国实情对原书目录与内容进行较大增删修改(《增修无冤录》),再到为了便于朝鲜人理解应用而进行全书翻译(《增修无冤录谚解》),这一法医学著作在朝鲜走向本土化与通俗化的过程中,演变脉络清晰有序,结构体例渐次改进,对朝鲜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法医检验著作在朝鲜的应用
由于刑狱之事关系国祚兴衰,法医检验又是其中关键的一环,所以朝鲜官府十分重视检验工作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有鉴于此,中国法医检验著作中的内容被广泛应用于朝鲜的教育考试和司法检验领域,极大地促进了朝鲜刑狱检验工作的发展。
(一)应用于律学考试
《洗冤集录》等法医检验著作在中国只是司法检验的参考书籍,但在朝鲜却不仅是检验参考指南,王与的《无冤录》还是朝鲜律学教育与考试的重要科目。世宗十二年(1430年),详定所(刑曹下设机构)在议定各科取才科目时,将律学的考试科目定为《大明律》《唐律疏议》《无冤录》三科。其中,《唐律疏议》与《大明律》分别为唐代与明代的国家法典,而法医学著作《无冤录》也被一同列为考试范围,原因有二:一是考虑到检尸关系人命,不能有任何差错,若检尸不明,则将导致冤屈;二是相较于儒学、武学、阴阳学、医学、乐学、算学等其他诸学,律学的考试科目最少,故将《无冤录》也一并列入考试计分。
随着此后朝鲜国家大典的陆续制定与颁行,律学考试科目中便相应增加了本国的法典。朝鲜成宗二年(1471年)颁布《经国大典》,其《礼典》中规定律科初试、复试的科目有《大明律》《唐律疏议》《无冤录》《律学解颐》《律学辨疑》《经国大典》六科。英宗二十年(1744年)颁布《续大典》时,律科初试、复试的科目调整为《大明律》《无冤录》《经国大典》三科。而后至李大王二年(1865年)制定的《大典会通》中,律学取才又重新规定为《大明律》《唐律》《辨疑》《解颐》《无冤录》《经国大典》六科。可见,在朝鲜历代国家大典中,《无冤录》始终被列为律学的必考科目之一,而这一规定直至隆熙元年(1908年)颁行的《新旧刑事法规大全》中,始将《无冤录》列入了失效法令。自15世纪上半叶传播至朝鲜至20世纪初被宣告失效,《无冤录》在朝鲜司法检验领域的影响持续了近五百年之久。
(二)应用于刑狱检验
“刑狱之重,莫大于杀人,狱情之初,必先于检验。”在刑狱案件中,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朝鲜官府不仅广泛接受并大量引用《无冤录》中的法医检验知识,并根据《无冤录》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司法检验制度。
1.验尸官
世宗二十四年(1442年),要求所有验尸程序都需遵守《无冤录》中的相关规定,验尸官按《无冤录》“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条规定为:初检官,中央由汉城府五部官吏,地方上由各州、府、郡、县所在地守令担任;复检官,中央抽调汉城府郎官,地方上由接到文牒的相邻地守令担任;三检官,中央由刑曹派遣郎官,地方上则由观察使派遣差员担任。
2.验尸对象
验尸对象除遇害者外,还包括已决犯、未决犯,以及在狱中、审讯中或在流放地的死者。同时,考虑到贵族阶层的礼数,英祖二十八年(1752年)下教,士族妇女、宗亲、文武官员、大夫以上以及国王的侍从官员等,非犯大逆罪者不验尸。
3.验尸程序
当发生人命案件后,需参照《无冤录》实行三检制度:
初检。命案发生后,由验尸官率医员、律官、仵作等对尸体进行检查,并逮捕、拘留正犯和干犯,初检后需按照《无冤录》尸账的规定制作检尸状式(即验尸报告)并提交上级汉城府或各道观察使。
复检。复检官用初检的方法进行验尸后,将检尸状式提交至汉城府,汉城府再提交至刑曹。在地方上,复检官将检尸状式报告至观察使,观察使审查后报告至中央刑曹,并附上由其撰写的题词。在复检中,初检官不得向复检官透露任何初检信息,复检官需独立制作检尸报告。刑曹对初检和复检报告进行对照,如死亡原因没有争议,将依此为据作出判决,并移交尸体给家属,准许埋葬。若两次检验意见不一致或对该检验结果仍存有疑虑时,刑曹将下令进行三检。
三检。三检官重新检验后将检尸状式报告至刑曹,刑曹在参考初检、复检报告后作出最终判决。三检意见若仍不一致,则将根据案情进行四检或向国王直诉。在审判程序上,进行三检、四检时,可以附上初检、复检的检尸状式及其他文件作为参考。
4.检验工具
检验工具或材料,也称法物。成宗十四年(1483年)十月,汉城府判尹李克均向国王奏请,地方官在检验尸伤时,“或用周尺,或用营造尺,考《无冤录》,皆非合度尺也”。《无冤录》中规定的“官尺”,比古周尺,计一尺六寸六分有余,为古今道行之尺度,毫厘之差,长短无准,宜令有司改正后,分送朝鲜诸道,以革旧弊。该奏请得到了成宗的采纳。同年十一月,工曹用铜铁精做检验官尺,分送于刑曹、汉城府及诸道各邑。
银钗也是重要法物之一。成宗十四年(1483年)十月,汉城府判尹李克均又提出奏请,根据《无冤录》“毒药死”的记载,以银钗探入死尸喉中,取出后银钗是否变黑是判断是否中毒致命的关键。但若为三分银七分铜的假伪银钗,才触秽气,即变其色。只有用足色花银,才可称为法物。无此法物,难以辨明,便会导致冤情。故宜令汉城府用花银造钗,试验凿记封藏,专门用以检尸。此项奏请也得到了成宗的采纳。此后,中宗十一年(1516年)亦有以银钗检验毒药致死的记录。
验尸时使用的法物除官尺和银簪外,还有酒、醋、盐、梅子、鸡等。
5.检尸状式
在朝鲜王朝的官方文件中,记载死因的验尸报告被称为“检尸状式”,这是一种格式化的验尸文书,在宋代被称为“检验格目”,在元代被称为“检尸法式”,在《无冤录》中则被称为“尸账式”。元代的司法检验总结了前朝的经验,在检验文书的制作方面,简化了宋代繁琐的检验文件,使检验程式固定化,并成为了朝鲜检验文书的样板。
世宗二十一年(1439年),汉城府根据《无冤录》的“尸账式”刊行《检尸状式》,传旨各道观察使及济州安抚使,刊板模印,颁诸道内各官。按照《新注无冤录》的记载,朝鲜官府制作检尸状式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案发具体地点、检验时间、致命死因;第二,仰面、合面尸形图(又称为“正背人形图”),检验并填写仰合两面共75个身体部位的检验情况;第三,得出致命原因;第四,记录主犯、从犯、证人、尸亲等参与验尸人员,并令其对检验无误进行确认;最后,参与检验的全体官吏在文书上署名、押字。检尸状式完成后,共一式三副。一副呈送上级官吏,一副交予死者家属,一副粘连入卷宗。
可见,朝鲜官府的检尸状式继承了元代验尸报告文书的制作方式、格式与内容,从而建立起了科学、合理的司法检验制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