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文书语言的规范化路径
2024-02-22 10:51: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曹磊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具有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获得感等多重价值。入选案例库的案例应当具有指导性、典型性和权威性,要让法官容易检索到,让当事人和读者能够看明白。这要求具有示范价值的裁判文书在撰写之时即要以入选案例库为目标,确保裁判结果正确的同时,在语言表达上精心雕琢,以便满足案例示范作用需要。当前一些裁判文书在语言表达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提高裁判文书语言表述的规范化水平,促进裁判文书用语达到入库标准。

  一、入库案例语言规范化的具体要求

  1.遵循用语原则。一是平等对话原则。要注重表达的对话性,考虑阅读者的体验,兼顾当事人、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的感受,用他们能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表达,在文字表述上作出安排。二是情理法融贯原则。综合处理法、理、情等因素,注重情理、道德和核心价值观在说理中的作用,统合三个效果,提升裁判结论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三是言简意赅原则。不要长篇大论的叙述,尽量节省文字,力求直白。言简意赅不等于不说理,如有必要,应展开深入论证。语言必须准确无误,语义单一,符合语法及用语习惯,字通句顺,没有语病,避免歧义。四是平实庄重原则。用语以消极修辞为主、积极修辞为辅,语气平和、条理清晰,不修饰雕琢堆砌辞藻,不佶屈聱牙故弄玄虚,不描景状物烘托气氛,不浮夸炫耀才学。

  2.规范语法句式。一是恪守语法逻辑。杜绝搭配不当、成分多余或残缺、语序不当或错位以及句式杂糅等语法错误,避免偷换概念、转移论题、自相矛盾、模棱两可、循环论证等逻辑错误。二是灵活句式选择。要以短句为主,适当搭配长句,少用慎用感叹句、疑问句、反问句、复杂从句和双重否定句。主要使用陈述句,特别是叙述、回溯案情或有关法律事实,说明案件有关证据情况,界定法律属性或判断性质、情节及罪行轻重,描述人物、物品形貌特征以及案发时间、现场、环境等客观情况。可注重状语“以……为由”和“四六格”两种固定句式的使用,为实现更好的说服效果,可以适当使用排比句。

  3.妥当运用情理道德修辞。一是融通情理价值。情理道德参与说理应是辅助性的,决不能着墨过多而使人误解为道德审判。语言表达要克制谦和,不宜有大肆的表扬或激烈的批评,要妥当运用语言技巧,使情理道德与法律论证融为一体,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发挥作用。二是妥当运用修辞。可以借助修辞方法,将形成裁判结果的各种利害关系的内在考量、价值取舍予以显化,实现法理、情理、道德的融汇。当逻辑推理无法提供足够说服力时,可以借助修辞方法润色。在民事判决书中要注重积极修辞手法运用,可以援引善良风俗、传统习惯、伦理观念等更接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话语方式,提升说理的可接受性。对与主流价值观有关的案件,可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或传统美德入手;对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可从传统儒家文化、文学典籍中寻找说理语言;对舆论热点案件,可从法律意图与民意共识切入,用情感、情理表达唤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心理共鸣。

  4.推敲词语概念。一是要优先使用法律词语、专业术语,并采其常用含义。法律词语尽可能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专业术语以行业规范、通用教科书或权威辞典为准。无法对应法律词语或专业术语的,要根据常见表述习惯使用规范性用语,并考虑类案检索需要。二是要使用准确的、道德上中性的、威严庄重的词汇,谨慎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和口语,除非对裁判文书不可或缺且不减损严肃性。三是词语选择要恰当。表示各种动作行为的动词要准确,表示事物性质状态的形容词和程度副词要适当,人称或物品代词要指向明确。四是当某些内容不易言明也不必言明,或为了使表达更加简洁妥帖,可以使用模糊词语。五是一般不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低级庸俗词语等,更不要使用具有歧视性、贬低、辱骂或隐语、诙谐语和双关语等词语,涉及当事人证言、叙述事实、引述或约定等除外。六是不能误用、混用概念,不要创设含义不明的新概念。

  5.引经据典及其他。一是谨慎引经据典。可以用典,但不能超越妥适的限度,不得望文生义、曲解误用,不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以引经据典替代法律适用。在将经典作为辅助裁判依据和认定事实理由时须充分说明理由,作为修辞手段时不应文过其实。二是可运用简当文言文。忌文白混用、长篇大论。可用文言代替现代汉语词组,用单音节文言词代替双音节现代词语,用文言词作词素构成新词,用文言词语组成特殊的结构形式等。可恰当运用“该”“系”“之”和“其”等文言虚词,以更好地体现裁判文书的庄重风格。三是法谚与诗词教条。要有意识地引用简洁、优雅、精湛的法理格言或法谚,提升说理的论证力、穿透力和感染力。

  二、入库案例语言规范化的制度保障

  1.培养案例思维。养成运用案例、供应案例的思维,法官才能有意识地写作精品文书。当然,将每一个案件都写成精品文书是不现实且不必要的,对于有案例价值的案件,法官一定要有将其打造为精品案例的意识和能力,重视对文书语言的雕琢,将其培养成为案例。因此,可对法官开展案例运用方法和文书规范化写作方法培训。

  2.建设语言语料库。语言规范化是一种抽象的目标,而看得见的语料库则可以使语言的选择更具体、更准确。可以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等权威案例为依托,对裁判文书的语言进行归纳梳理,提炼规范表达的法律概念、句式和论证思路,从而对类似案件形成更加明确的参照样本,法官可以对照权威案例结合自身案件特点,形成对个案裁判文书语言的模仿与创新。权威案例可以为法官提供语料规范用语,实现裁判文书用语的统一。

  3.建立激励奖励机制。目前,大多数中基层法院法官办案压力较大,结案任务繁重,使得一些法官对裁判文书写作的态度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要动员更多法官投入时间精力于文书写作上,可将法官入选案例库的案例质量数量与绩效考核、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等予以挂钩,以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本文为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裁判文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路径与方法研究”(21BFX164)的调研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