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法院干警和专家实地调研红豆杉的生长情况。李佳益 摄
1月24日,正值东北四九隆冬,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徐曌天和同事正驱车赶往吉林省通化县石湖镇老岭村开展巡回审判。
由于刚刚下过大雪,汽车只能停在村口,下车后仍需步行10多分钟才能到达巡回审判点。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审理,邰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在邰某家院内公开宣判,被告人邰某非法采挖、收购两棵野生红豆杉,移栽至自家院中,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邰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邰某承担红豆杉的原地管护责任,履行浇水施肥、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越冬防寒等一系列劳务。
为什么要责令邰某承担原地管护责任?这要从两周前收案时说起……
1月14日,徐曌天收到了本案,作为一起简易程序案件,本案案情简单,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本可以快速结案,但是如何处置涉案的两棵野生红豆杉却让徐曌天伤透了脑筋。
原来,红豆杉是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因其再生能力差,所以是否要将这两棵红豆杉再次移栽回山里?这成了徐曌天最担心的问题。
为了论证红豆杉再次移栽的可行性,1月17日,徐曌天法官邀请县林业局专家、湿地野保办公室科长尹奎山,老岭村村支部书记王雷志一同前往邰某家和拟二次移栽的山林,实地查看红豆杉的生长情况。
“从现有条件上看,将已移栽成活的红豆杉再次移栽回山林里风险很大,极有可能致使红豆杉受损甚至死亡。”尹奎山担忧地说。
回到办公室后,徐曌天和书记员梳理了案件的全部情况,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汇报了本案,在仔细论证和查阅类案资料后,决定创新环境资源修复方式,拟采用原地管护责任的做法处理本案。
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随后,通化铁路运输法院联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林业局、石湖镇老岭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人邰某发出《原地管护责任书》,明确了由村委会每月到邰某家中查看红豆杉状态,县林业局每年提供两次技术指导,并随时对红豆杉生长状态进行监控,法院与检察院每季度跟踪回访并建立回访台账。
“乡亲们,我们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中,不会简单地对被告一判了之,而是要让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恢复环境的修复责任。”案件审理后,徐曌天向现场旁听庭审的10余名村民做了判后答疑,并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