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与“程序”的数量对比关系为着力点,3年前吉林高院创新提出“诉-程比”指标,引领全省法院重塑理念、优化机制、变革管理、锻造能力,在防止“程序空转”、做实实质解纷的路径探索中,兼程并进、且试且行——
做实每个环节,源自一份执念
2024-02-19 08:55: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洁瑜 常非凡
 

  “我们这案子本已在外省法院程序上流转一段时间了,后来因管辖权争议,兜兜转转,移送到长春中院受理。”原告某市政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提起该案,仍难掩当时的慌乱和焦急,“先期垫付的几千万工程款一直没着落,真是如坐针毡啊!”

  “案涉金额大、工程项目繁杂且年份久远,主体又涉地方政府。”从承办案件那一刻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磊鑫就意识到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

  条分缕析查清事实、做实做细府院联动、查明症结释法说理、前置执行通知程序……“着眼于大处,不放过细节”,张磊鑫化身心思缜密的“细节控”,把每一环节工作做到极致成了他的执念。

  “判决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支付案涉工程回购款等项总计6835万余元。”去年9月,长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实体公正、程序严谨合法,这个结果我方认可。”被告息诉服判,决定放弃上诉权并直接履行。

  一份签订于11年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至此尘埃落定。

  “对方竟然没上诉,案子只经过一审程序就解决了,实在没想到!”除却意料之外的惊喜与感激,周某对这个年轻法官有些刮目相看。

  用最少的程序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正是吉林法院这几年下大力气源头治理“程序空转”的核心目标,也是执法办案实质解纷的最优化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吉林法院民事案件“案-件比”1∶1.45,一审服判息诉率91.6%,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38.68%。

  数据的背后,究竟是一场怎样的治理变革?

  从“以一审为中心”到立审执联动

  “刚接到这个案子时顿感‘压力山大’!”张磊鑫看似调侃的语气背后,是凭借多年累积的审判经验对案件作出的基本预判:

  这起建工合同纠纷案涉地方政府,又由外省法院因管辖问题移送而来,如果不在一审程序中把所有环节工作做深做透做扎实,最大限度解除双方当事人的“法结”“心结”,案件极有可能滑向漫漫无期的“程序长征”。

  “从过往审判经验看,此类案件败诉方轻易都不会放弃通过行使上诉权继续进行权利救济的机会。”张磊鑫深入解释道:“他们常选择将程序一走到底。”

  于是,案件一接手,他便打起十二分精神,倾注全部精力仔细研判、调查沟通、多方斡旋,心中始终咬定一个目标“做实做优一审,实质解决纠纷”。

  在判决书的最后,一段关于“执行通知”的文字规范醒目。“这是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的要求,对后续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会有促动作用。”

  办案中,张磊鑫始终不忘对执行可行性的考量,“加强立审执衔接,贯彻有利执行原则”,这也正是吉林高院于2022年夏天启动此项改革的目的之一。另一方面,改革举措也通过提前告知推进了义务人及时履行、当场履行。

  目前,该案已实际执行到位涉案款项2300余万元,剩余款项正依照还款计划逐步履行中。

  “隐隐约约中,我从没失掉信心。”张磊鑫目光灼灼、语气坚定。

  工作中往往就是这样,一旦将点燃的信念织入心魂,在平凡如常的工作中烙进会冒烟的激情,自会与意想不到的收获不期而遇。

  近年来,正处于“效率型”向“效益型”转型期的吉林法院,正凝心聚力向案件质量效果要效益、求发展。

  “尤其是持续提升一审案件办案质量”,在去年4月召开的全省法院一季度重点工作通报会上,吉林高院鲜明提出树立“一审中心”办案理念,要求全省法院从一审案件质量效果抓起,树立“一审中心”的办案责任意识,倒逼办案法官将本诉讼环节作为最后一道程序处理,努力通过一审程序实现定分止争。

  长春地区占全省法院受案总量近40%,张磊鑫所在的民一庭主要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涉民生的商事案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管辖标的后,一审案件大幅下沉基层,压力与挑战也随之转移。

  “案件下沉后,基层法官审判专业案件经验不足的问题日渐凸显,于是,我们庭投入大量精力开展对下业务指导。”长春中院民一庭庭长管莉告诉记者,“我们安排资深法官结合审判经验,将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裁判思路、法律适用、实务及疑难问题解析等汇编成集,同时经常性开展专题培训,受到条线法官的极大欢迎。”

  按照吉林高院“对涉众型案件强化示范诉讼”的要求,2023年初,该庭指导辖区基层法院对涉众房屋买卖纠纷及时作出示范裁判,引导当事人参照生效裁判和解,真正实现“一揽子”解决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年受案数大幅下降,降幅达15%。

  管莉坦言,做实条线指导既统一了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减少了不必要的案件增量,也提升了一审案件质量和基层法官业务水平,“一举数得”。

  从强化审级担当到升级判后释明

  去年,吉林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周婧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借用乙公司资质的白某,并分别与白某和乙公司签订阴阳合同。施工完毕后,甲公司按照白某指示将部分工程款打到乙公司账户、部分打到白某为实际控制人的丙公司账户。后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白某以乙公司名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相对人是甲、乙公司,支付至丙公司账户的款项与案涉工程无关,对此部分付款甲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上诉到吉林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进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大量新证据,案件完全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

  然而,周婧的考虑是,“发回重审后有衍生新案件的风险,且审理时间较长,会导致施工方迟迟无法收到工程款,也增加发包方额外的利息负担。”先后组织两次开庭后,二审直接改判。

  近年来,吉林高院不断强化二审、再审审级担当,从严控制发回重审,严格把握再审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减少程序不当流转。

  “拟发回重审案件必须经法官会议研究,分管副院长也参加会议为案件把关,对可发回也可改判的,一律直接改判。”周婧说道,“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再上诉的由原办案人审理,以此防止办案人为撇清责任随意发回。”

  在周婧2023年审理的100多个案件中,只有一件发回重审。

  吉林高院民一庭庭长张辉在法官会议上提出,除却扎紧关口,发回重审还要考虑是否有助于实质性解纷,“如若可以,发回去的同时要在文书中阐明发回理由,提供解题思路;如若不能,那么这个担子就要自己挑起来。”

  为进一步密切沟通,充分发挥审级职能作用,吉林高院还建立完善上下级法院判前沟通、异议反馈、跟踪督办、通报讲评工作机制,确保上下级法院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准确统一。

  转换到当事人视角,横亘在“一纸判决”与服判息诉之间的,往往是不同程度的理解局限或认知差异。

  弥合这一“鸿沟”,才能真正案结事了。

  为了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2023年8月,吉林高院出台《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建立了判后释明工作机制,要求案件作出裁判后,法官或合议庭应主动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事项向诉讼当事人予以说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判后释明工作机制还嵌入了办案系统,对适用于判后释明的案件,系统会通过信息化手段智能识别、提醒法官完成释明工作。

  现如今,在已结的一审、二审案件的卷宗中,都有一份《判后释明记录表》,记录着法官判后开展释明工作的具体情况。

  通化市两级法院则成立了司法释明服务中心,构建起集诉前引导、诉中辅导、诉后疏导为一体的全流程司法释明新模式,并建立了以两级法院法官为主,全市部分律师、专业调解员、人大代表等为补充的司法释明服务中心专家智库,为当事人提供“点单式”“专家式”司法释明服务。

  从“不说理”整治到全方位管理

  “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与风险、隐患相生相伴的历史,风险和安全隐患不是拒绝新生事物和新技术的理由……面对滚滚而来的新能源大潮,广大物业服务人不能依靠惯性思维,延续旧有的经营理念,而是应当顺势而为,主动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物业服务竞争力……”

  这段文字表述来自一份民事判决书。

  去年3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季办理了一起因业主安装充电桩引发的新型民事纠纷案件,赢得广泛关注和好评。

  “绿园区法院的判决不仅为业主可以在私家车位合理安装充电桩吃下一颗‘定心丸’,也为后续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激发新能源领域活力,保持产业优势。”全国人大代表、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电焊班班长白景阳评价道。

  这份论述有力、情理深远的裁判文书,在2023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拔得头筹,荣获一等奖。

  为推动裁判文书成为服判息诉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全省法院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杜绝不说理的“套路式”判决,吉林高院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百起案件质量评查”的同时,开展了“裁判文书说理专项评查”工作。

  “我们坚持选优推优和查找问题相结合,在案件评查时将裁判文书应当说理不说理、说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律评定为不合格案件。”吉林高院审管办主任朱超峰决心很大,“就是要引导全省法官善于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围绕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等多维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达到实质性解纷。”

  在第二季度“百起案件质量评查”中,则将“合而不议”问题纳入重点评查范畴,对可能存在“程序空转”的案件进行评查,重点抽取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评查是否存在随意发回重审和改判现象,推动解决程序空转问题。

  事实上,自2019年以来,吉林高院在加强审判管理、全方位堵塞程序不当流转“漏洞”方面从未懈怠:

  建立完善审判执行质效“135+N”常态化监管机制,既包括数据监测、质效分析、督导调度,也包括均衡结案、审限监管、发改指特殊案件管理等措施;

  创设“诉-程比”指标,将其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范畴,加强发改指案件数据统计监测,将一审案件上诉被发改率、生效案件再审被发改率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重点指标范畴,努力发现、精简不当程序;

  聚焦审判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建立类案检索过滤指引、合议庭实质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把关、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监督责任体系;

  建立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四类案件”重点监督、非“四类案件”有效监督,2023年全省法院院庭长实际监管率为100%。

  去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止程序空转的办法》重磅出炉,“这个办法更像是一个操作指南,将我们在工作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举措规范化、制度化、集约化,从立审执全流程加强规范指引。”朱超峰直言。

  事实上,所有管理手段背后的核心,都是价值理念的引导。

  曾经从问题出发,得出的是改善方向;而如今从目标出发,得出的正是行动路径。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