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打造好“特殊的希望工程”
2024-02-04 08:49: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薛磊
 

  关爱涉诉未成年人、缓解诉讼对他们的冲击、帮助他们重归正常生活,是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更是少年审判这一“特殊的希望工程”的应有之义。我们要结合案情唤醒当事人“两情”(亲情、旧情),依靠“三心”(耐心、诚心、公心)化解矛盾,坚持“四理”(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并重审理案件。

  涉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始终是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心中最牵挂的事。囿于心智发育和人生阅历,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调适能力较弱,在面对具有较高对抗性的诉讼程序时往往内心紧张无措,容易留下心理阴影。尤其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常有父母将夫妻间的情感矛盾波及无辜的未成年子女身上,将子女当作“筹码”“工具”,令子女罹受父母离婚的伤害。而这些在父母关系不睦或离异家庭长大的孩子,在进入青春期后,更容易缺乏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这一儿童权利保护的纲领性原则。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该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会员国)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亦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从家庭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将这一原则落实落细。

  关爱涉诉未成年人、缓解诉讼对他们的冲击、帮助他们重归正常生活,是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更是少年审判这一“特殊的希望工程”的应有之义。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涉诉未成年人的关爱工作呢?

  结合案情唤醒当事人“两情”。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具有血亲、姻亲等亲属关系,他们的纠纷不仅仅涉及利益归属,也包含了复杂的情感因素。因此在审理工作中应注重结合案情,抓住矛盾关键,适时适度唤醒当事人之间的“两情”——亲情和旧情,以改善和修复亲属关系为核心,寻找情感共通点,注重解开当事人心结,引导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寻求最佳方案,促进案件顺利解决。

  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孩子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对孩子的感情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往的亲情常常是案件处理的突破口。法官要善于抓住这些突破口,顺利解决案件、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维系家庭、亲子关系的和睦。

  化解矛盾依靠“三心”。一名善于做好涉诉未成年人关爱工作的法官,需要胸怀“三心”——耐心、诚心与公心。

  首先,“耐心”是赢得涉诉未成年人信赖的前提。未成年人的心理敏感度较高、表达能力偏弱,纠纷和冲突造成的心理压力常导致他们出现人际交往上的“应激反应”。这时就需要法官在沟通过程中抱着极强的耐心,听取他们对自身经历、当前感受的描述,这既有助于法官掌握涉诉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生活状况和主要诉求,从而为涉案事实的查明、各项关爱工作的精准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也能够使涉诉未成年人感受到被尊重、被聆听、被陪伴,有利于建立法官与涉诉未成年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其次,“诚心”是破解涉诉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障碍的利器。由于心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涉诉未成年人或其亲属可能回避自身不堪经历,不愿意表达自己的内心想法、诉求。而当法官寻求多部门、多团体协作的联动工作时,又可能遭受阻碍。此时就需要法官拿出最大的“诚心”去帮助、关爱未成年人,在面对当事人的回避甚至个别单位的拒绝时,要不畏冷脸、迎难而上,充分表达自己的关心,帮助当事人打开心扉,让第三方理解法官解决涉诉未成年人困难的诚意和决心,从而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形成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关怀合力。

  最后,“公心”是做好涉诉未成年人关爱工作的根本。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关爱工作,核心在于影响涉诉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行为和理念。这就需要法官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贯彻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全过程中,始终秉持“公心”。特别是在与涉诉未成年人父母的沟通中,应注重展现法官的公允和正气,善于以自身的“气场”感染和打动涉诉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亲朋和师长等,帮助涉诉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家庭、校园环境。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更重要的是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帮助。“拉孩子一把”,让孩子回到正确的人生道路,很多工作要做在“案子外面”。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办法官要通过社会调查、多次提审、耐心倾听、全身心投入,让失足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法官的关爱。在审判工作之外,持续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尽自己所能帮助未成年人规划好未来的人生道路。

  审理案件坚持“四理”并重。在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坚持“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并重,多管齐下,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是要讲“法理”,帮助当事人辨法析理。未成年人是每个家庭的中心和重心,当遇到孩子问题时,成年人往往不能理性处理。以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为例,为争取抚养权而争夺、隐匿孩子,在子女面前恶意诋毁对方,夫妻双方的父母参与争抢孩子等情况不在少数。此时,法官有义务释法析理,讲清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法理和法律规定,普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帮助当事人理性处理感情问题。

  二是要讲“情理”,重建涉诉未成年人心理支撑。父母监护的缺失或者异化,以及未成年子女被无辜卷入父母情感纷争而沦为“筹码”“工具”等情形,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内心亲情支撑的崩塌,进而引发心理缺陷乃至人格缺陷。法官发现这种情况时,应当严肃指出父母行为的违法性,引导其回忆和子女相处的点滴过往,重新激发其为人父母的责任感,促使其主动、正确承担起监护责任,放弃将孩子作为博弈“工具”的错误思想,从而修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

  三是要讲“事理”,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很多家事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痛苦根源在于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错误认知和观念。比如探望权纠纷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对子女不利的因素、子女不愿意等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而长期不能获得父爱或者母爱的未成年子女可能会产生一种被抛弃的错误认知,对自己产生否定。此时,法官应当循循善诱,引导当事人摒弃原有的错误观念,学会正确的处事理念和方法,以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与对方处理好子女的探望、抚养事宜。

  四是要讲“心理”,掌握与涉诉未成年人沟通的技巧。未成年人心理较为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伤害,尤其是与其关系亲近的人员。法官需要学习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充分掌握涉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质,开展有针对性的沟通。必要时,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涉诉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乃至心理干预。需要指出的是,法官要全过程参与,事前与心理咨询师沟通介绍案情,事中顺应涉诉未成年人心理变化及心理干预方案及时调整办案节奏方法,事后回访、跟进并关注涉诉未成年人判后的心理健康状态。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