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高水平审判质效作为检验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2023-12-11 09:06: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花玉军
 

  作为负责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应当自觉对标新指标体系要求,认真落实海事审判质效专题调研会议精神,厘清理念认识,破解难题短板,将高水平审判质效作为检验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从理念、机制、体系、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第一批主题教育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不够科学”作为整改整治的突出问题,深度调研、反复论证后形成新的指标体系,新指标体系分为质量、效率、效果三大类指标,坚持质量优先、兼顾审判效率、重视裁判效果。作为负责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应当自觉对标新指标体系要求,认真落实海事审判质效专题调研会议精神,厘清理念认识,破解难题短板,将高水平审判质效作为检验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多维度审视,充分认清高水平审判质效是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我国是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审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通过高水平审判质效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是新时代新征程海事法院必须自觉担起的使命。

  一是从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视角审视,高水平审判质效是重要保障。专门法院是现代司法积极回应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的重要体现,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既与航运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政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联系紧密,也事关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既需要宏观上思考谋划,也需要体现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关键在于落实到案件办理中。只有全面提升海事案件审判质效,高质量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发挥海事司法职能“外溢效应”,才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法治建设,促进国际海事法治发展。

  二是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视角审视,高水平审判质效是当务之急。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关键是提升制度性话语权。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愿景,目的是吸引中外当事人在中国解决海事纠纷、提升海事“软实力”。因此,海事审判工作必须以高水平质效获得世界海事海商领域的普遍认可,通过提升裁判尺度统一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中外市场主体选择中国管辖的意愿,以高效服务和公正裁判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三是从满足涉海群体司法需求视角审视,高水平审判质效是现实需求。海洋的流通性决定了海事纠纷的影响力较大,在世界某一个区域发生的海事纠纷,一旦处理不善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纠纷。独特的交易习惯和远离陆地、漂泊江海的职业特点形成了涉海群体日趋多元的司法需求。海事审判必须坚持以高水平质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肯定,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深入协调各方利益,创新便民利民举措,完善涉海群体保护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规律性探寻,妥善处理好提升海事审判质效的若干关系。新指标体系更加注重工作评价的系统性,从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以及诉前、诉中、诉后等多纬度指引、规范、约束审判工作。海事法院必须将新指标体系蕴含的司法理念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尤其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把握好“个案办理”和“涉海治理”之间的关系。海事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划专门法院,管辖范围点散、线长,涉及相关管理部门较多,人员编制相对较少,客观上增加了参与涉海基层治理的难度。但涉海领域管理条块结合、职能交叉,容易产生缺位疏漏,纠纷易发难解,更需要高质效海事司法提供法治支撑。为此,海事法院要努力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跳出“办理”看“治理”,既要勇破海事司法难有作为的思想顾虑,又要善解如何作为的路径难题,不仅要通过司法介入有效化解个案纷争,通过司法裁判及时明确治理规则、提供司法导向,还要善于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推涉海治理完善。

  二是把握好“专业审判”和“群众认可”之间的关系。海事审判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做优专业审判决不是仅遵循专业审判规则裁判,更不能自恃专业化而自我封闭。相反,海事审判更需要法官不断提升融法理情于一体的能力,运用专门管辖优势和专业智慧,善于将复杂的专业问题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社会公众认同的方式加以解决,满足当事人更高期待。

  三是把握好“精品战略”和“实质解纷”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精品战略,要求以持续产出精品案件,不断增强海事审判国际国内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质效的海事审判工作,既要有于法有据乃至引领规则的高品质裁判,也要将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目标追求,不仅解“法结”还要解当事人“心结”。对于涉及政策调整、群体性纠纷和事关基层治理的矛盾纠纷,要善用“枫桥式工作法”,协同汇聚各方力量寻找妥当解决办法,切实提升海事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是把握好“海事特色”与“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新指标体系体现审判工作规律,明晰工作导向。海事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审判工作的一般规律,自觉以新指标体系校正审判理念和工作导向。在新指标体系试行工作中,要及时分析研究遇到的特殊问题,用创新思维破解难题。同时,要围绕海事司法规律和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具有海事特色的监督评价指标,以更高标准提升海事审判工作水平。

  精准性突破,聚焦重点推动海事审判质效水平全面提升。新指标体系运用的最终目的是把评价结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海事法院要用好新指标体系这个抓手,全力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

  一是聚焦“提质”促公正。做实裁判尺度统一。要深刻理解“阅核制”提出背景,利用海事案件体量较小的优势,细化具体要求,严把案件质量关。正确理解和把握“同案同判”要求,以统一裁判促公正立公信。做优精品案件培育。坚持审判精品战略,用精品要求对待每一个案件,加强对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强化审判资源供给,推动精品案苗转化为精品案例。做细案件质量评查。拓展三级法院间业务联系,用好“法答网”平台,做实条线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共识。完善案件评查机制,探索案件“预瑕疵”评定机制和异议申辩机制,以质量评查倒逼质效提升。

  二是聚焦“提速”强效率。强化审理程序规范。加大对海事强制令、小额诉讼等适用力度,通过要素式审判提高审判效率。优化立案受理、程序分流、争点归纳、事实查明等环节,充分释放庭审效能,以高质量庭审保障案件高效审理。强化重点案件管控。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推进长期未结案件领办督办,强化对“四类案件”全链条监管。创新工作措施,破解因涉外送达、外国法查明等因素迟延案件程序推进难题。强化审限制度落实。对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等特殊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限全流程管理,对未结案件实行分类处置,实行临近审限案件关口前移式监管,提高审限内结案率。

  三是聚焦“提效”优效果。统筹诉前调解与依法裁判。加强立审执衔接,积极引导海事纠纷先行调解,对船舶碰撞纠纷等试行开展诉前鉴定。加大海事行政纠纷调解、协调化解工作力度,探索引入具有直接关联的民事争议关联方参加实质化解程序,促使一揽子解决争议。统筹文书说理与释明答疑。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及时做好当事人答疑工作,切实提高服判息诉率。统筹案件审理与诉源治理。选取典型性案件进行示范性裁判,引导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促进纠纷高发领域矛盾实质性化解。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对于高发多发的同类案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作者系南京海事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