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轻罪“案底”筑墙加锁
2023-11-30 09:35: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列宾 严晓岸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轻罪档案封存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特设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不使年少轻狂的罪错成为“少年的他”成长道路上的“绊脚石”,通过将“案底”封存,帮助其平稳完成社会化。然而,作为少年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笔者发现:囿于种种因素,如宣传不足、工作人员对封存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等等,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获足够重视。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则封存意识不强。办案人员或档案部门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熟悉,对此类特殊案件材料一般对待,未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予以认识。二则封存规章不立。法律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对于查询的范围、“有关单位”范围等问题的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存在查阅、借阅手续中缺少保密规定或提醒问题。三则一些地方封存管理不力。“涉少”案件档案未作封存,未设立专管专库,归档、查档、借档手续与一般档案无异,存在管理不完备、不规范、不到位现象。尤其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案件中,如果不将成年人档案与未成年人档案分立,就会导致无法封存。此外,电子档案管理亦有漏洞,未能规范执行,例如一些地方对于有关电子档案未设置密钥,“涉少”档案在管理、查阅、拷贝手续上与成年人刑事档案无异,可能成为泄密的“漏网之鱼”。

  为未成年人的轻罪档案筑墙加锁,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罪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应有之义。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专门规范该项档案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针对前述问题,一是可以建立封存专库。凡涉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材料,无论是单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应将未成年人档案分卷管理,做到应封尽封。二是制定完善封存细则。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法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明确泄密责任。一般应由办案人员签发封存令,加盖“封存”印。电子档案须设立密钥,由专人掌握,纸质档案设立专柜专人专管。三是强化封存管理。除对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对于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因工作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须基于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对于许可查询的,也须设立保密保证书,告知查询单位和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无一“漏网”。

  “涉少”轻罪档案封存制度虽然设置于刑事诉讼的末端——档案管理这一环节,但却始于刑事诉讼的起点,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档案材料均应予封存。目前,数字化管理在司法工作中愈发普遍,人民法院应努力实现“立案提醒、审时控制、判后监督”的全流程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轻罪信息泄露。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