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反垄断进行到底 让市场充分竞争
2023-09-20 08:44: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 东
 

  关于技术与滥用行为认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回顾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早在工业经济时代,技术就和反垄断法紧密相关。技术力量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在多国法条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但实践中却少有应用技术力量认定市场力量的案例出现,技术力量作为认定要素的权重被严重降低,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对技术要素的考察路径不甚明朗。“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中,首次从技术角度出发,阐释了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还实现了药品专利侵权纠纷与垄断纠纷交叉事实的有效认定。

  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减轻。在“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中,法院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法院认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须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判决能有效减轻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避免在实践中收集证据难度大、力量分散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尤其是消费者,碍于高昂诉讼成本放弃积极行使个人权利。

  关于拒绝交易行为的新发展。当前统一大市场建设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地方保护、区域壁垒、市场分割、重复建设等制约公平竞争的因素严重不利于统一大市场优势的发挥,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奠定公平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推动产业协作,才能够实现各类资源与生产要素在地区、部门之间的合理流动,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发挥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

  根据反垄断法第八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用行业。该条款一方面强调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这种保护并非反垄断法的豁免或适用除外。“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中明确了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并判令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承担在合法合理条件下恢复交易的义务。公用企业代表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或特殊产品,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亦大多来自行政权力的延伸,故而“恢复交易”这一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其实现公共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的本质。

  此外,“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中明确了拒绝交易纠纷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标准,拒绝交易案件的管辖应符合侵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亦即应通常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明确指出拒绝交易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是拒绝交易行为所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原告因被告的拒绝交易行为无法进行生产,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原告生产工厂所在地。

  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垄断协议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相对而言,垄断协议是经营者实现垄断目的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其中,扭曲了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很可能导致经营者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经营者之间的最充分必要的竞争是市场竞争秩序的一个根本保障。在“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中,法院细化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就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以及分割销售市场的标准作出了详细阐明。裁判指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均具有多样性,既有直接表现形式亦有间接表现形式,故而在反垄断法相关案件的认定中,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在经营者之间实现了对商品价格的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其即为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长江学者)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