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人民法院尤其是秦岭沿线的各级法院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以能动司法自觉担负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使命,为推动辖区绿色循环发展,建设生态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贡献法院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秦岭、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健全秦岭常态化长效化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搞好动态排查整治,守护好我国中央水塔。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会同秦岭沿线六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指导全省法院全面系统推进秦岭、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尤其是秦岭沿线的各级法院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以能动司法自觉担负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使命,为推动辖区绿色循环发展,建设生态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贡献法院力量。
坚持思想引领,彰显责任担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刻指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使命感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体干警要从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来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实际行动扛牢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始终把讲政治的要求体现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每一个行动、每一项措施、每一起案件上。贯彻生态司法保护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树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生态文明建设护航。始终心怀“国之大者”,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秦岭沿线各级法院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殷殷嘱托,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汉江守护者,切实扛牢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政治责任。
依法能动履职,筑牢司法屏障。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能力水平,确保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职责不落空、不缺位。一是,强化系统思维。秦岭沿线各级法院要主动融入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单一分散、地缘联系、临时合作向系统整体、制度协作、常态规范转变;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举、严格司法与依法行政并进,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二是,创新工作方式。严格落实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大力推进辖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站建设,实现秦巴汉水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模式,探索延伸至涵盖执行职能的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归口审判模式;建立特色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行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为履行等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三是,延伸司法职能。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等领域主动提供法院方案、贡献司法智慧;积极参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咨询、论证,促进生态环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地方性法规有效落实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及时梳理高频案件类型和成因,主动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发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建议书,发布典型案例释法解疑,加强源头治理,在法治轨道上助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强化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司法、执法、行政各环节协同发力,凝聚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秦岭沿线各级法院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治理综合化出发,打破行政边界、部门壁垒,构建区域司法资源同享、突出问题同治、协调机制同立、工作举措同商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格局。一是,加强府院联动。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与检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协作,建立更加广泛的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合力推动构建秦巴汉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方位治理格局;落实“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的“四长治河”机制,推动多元共治,汇聚工作合力;强化部门间资源、信息共享,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实现工作联动、矛盾联排、纠纷联处。二是,加强执法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强化部门配合,在线索移送、证据转化、案情通报等环节,既要强化分工协作,又要强化监督制约,切实发挥两法衔接的制度优势和职能作用;加强环境资源案件诉源治理,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风险,注重通过法律指导、法律咨询、诉前协调等多种手段进行源头预防、治理和化解;支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秦巴汉水区域污染防治、监管依法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同时也要预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三是,加强司法协作。构建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认真落实区域司法机关之间签署的协作框架协议,形成区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调查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作大格局;加强常见类型、关联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促进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规则专门化、裁判尺度统一化;积极构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与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确保环境资源案件高效办理,将能动司法贯穿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全过程。
(作者系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