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讲好裁判文书中的“法理情”
2023-05-24 09:04: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韦玮 向存丹
 

  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自古以来,司法以公正权威获得服从,因真与善而赢得赞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随着公众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理修养的提升,对裁判文书本身释法说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以促进公正裁判、制定裁判规则、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足,主要表现在文书不重视意思表达,只注重堆砌材料,越长越好;主次颠倒,将附属意思当成主要意思来写,文字虽有文采但与案件法律适用关系不大;论理平面,没有高度、广度;情理与法律“两张皮”,未能将情理法融合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

  对此,笔者认为,要找到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路径,善于释法说理,要从事实认定中涉及的推理、适用法律过程的说理中,把理讲清、讲明、讲透。要向当事人和公众展示论证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可信性,体现出法官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统一。

  释法说理的“理”,除法理外,还有天理,即一种客观规律。它又包括常理、事理、义理。常理,是一种作为日常所见的事情或事理,近乎于人情世故。事理,是一种发展规律,体现为日常生活的寻常经验所衍生的朴素逻辑。义理,可理解为道理或伦理,是一种道德观念、伦理规则、价值取向。

  要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功能,可从立体论理、适度说理、个案分析、能力提升几个方面着手改进。立体论理,也就是说理要从多角度、多视角进行论述。比如历史的视角、国际的视角、学理的视角、衡平的视角,都可以成为法官判案的参照物,只有从多角度对案件所涉及的推理过程进行审视,裁判文书中才能实现说理立体化。此外,要将理说透,这里的透是指程度,不见得一定要话多,说理要注意适度性。应防止出现裁判文书越长越好的认知或成见,好的说理不在于长短,而在于意思表达清楚到位。同时,说理的充分与否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同样的说理,在一个案件中是不充分的,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就已经很充分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好坏归根结底要落在写文书的法官身上。法官在裁定文书中写什么、不写什么,甚至怎么写,虽受制于体例、格式,但更取决于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学识见解的差异。

  裁判文书要在做到充分说理的同时,还可以写得更好懂、更好看,也要具备文字语言之美、篇章结构之美、修辞逻辑之美。总之,要不断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努力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真正让人民群众通过裁判文书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