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秉公裁判,让人民群众信服。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之一,彰显了“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体现了把党的宗旨意识贯彻落实到人民司法事业中的核心价值。
事实认定是整个审判的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获取确凿证据,以达到揭露犯罪,澄清是非,保护无辜的目的。但是由于当时陕甘宁边区的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对调查研究重要性的认识不够,特别是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工作作风还不扎实,习惯于“高等法院向分庭,分庭向县,县向区,区向乡”的“单线调查路线”。这样的调查固然是很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但还不是深入群众的全面调查工作,工作中难免会发生错误。
马锡五作为人民司法工作者的典范,与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审判作风截然不同。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摒弃了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不进行调查研究,单凭主观臆断和死啃法条的教条主义做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查清案件的真相,找出是非曲直的客观根据,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是广大农村地区,案件又是在群众中发生的,群众最能掌握事实真相。因此,马锡五始终抱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一刻也离不开群众”的态度,把“走群众路线”,贯彻“充分的群众观点”作为办案的宗旨。马锡五始终注意在司法审判中汲取群众的智慧与创造力,他强调:“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为了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马锡五始终把调查研究与深入农村、到群众中作调查研究作为重要内容。而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的重点则是深入案件发生地,既取客观物证,又从群众中得到可靠人证,并通过分析研究,查清真相。
马锡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审判方式特点,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和完善进步,在当下法治建设中仍需大力弘扬和践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突出体现了一心为民理念。一心为民就是要在司法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并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民”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人民法官根本标志。“利民”,就是“以民为本”,即在司法工作岗位上以平等态度待人,保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便民”就是便利群众的诉讼,为当事人尽力提供方便条件。
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马锡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等审判方式,并不是拘泥于某项具体的工作措施,而是要结合新的司法实践,不断拓展深化马锡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审判方式的价值内涵,使其精神实质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得到更好的阐扬,彰显马锡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等审判方式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为马锡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审判等方式注入新活力,为新时代人民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