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经济社会中能够“更好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包括法治、政策、技术、金融、人才等各种要素环境,每一项环境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甚至在具体形势下,企业对上述某一环境的需求可能比对法治环境的需求要急迫得多,但为什么法治却最终拔得头筹,获得“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论断?中央提出的另一个关于“法治”的论断则回答了这个问题,这个论断就是:法治在经济社会中能够“更好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读。
第一,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借用一个通俗的比喻,商业活动必须有“游戏规则”,没有规则的“游戏”无异于儿戏;甚至,没有法治的市场无异于商业丛林,最终不可避免地会陷入“丛林法则”主导下的野蛮生态,因此,树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商业规则对所有市场主体无疑整体有益。事实上,商事法律基本上都脱胎于商事规则,将商业规则上升为国家法律,赋予商业规则国家法治强制力,这不仅是国家出于管理商业的需要,更大程度上是源于商业活动的内需。商业活动只有规则还不行,如果规则不被遵守,规则就是空文。正是国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具有法治强制力的规则支撑,对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的商业行为给予制裁和纠正,商业活动才能循序进行,企业家所追求的企业自治、合同自由和市场自律才能实现。
第二,法律是产权最有力的保护。商业主体,尤其是私有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有“经济人”的天性,从事商业活动最大的内驱力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这无可厚非。也正是商业主体个体的积极性丰富了整个经济社会的活力。从这个角度上讲,为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我们要对市场主体个体的积极性不断地给予保护和鼓励,以使这种动力能够源源不断地输出,不竭不休,汹涌澎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给民营企业家吃的最大的一颗“定心丸”,应是在法律上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2002年实施的物权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时间民营企业家欢呼如潮。如今平等保护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得以重申,更让民营企业家创业决心坚如磐石。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则正式写入宪法,这无疑给我国市场经济这艘大船上加上了一块极有分量的“压舱石”,帮助它在劈波斩浪前进中行稳致远。所以,企业家们在法治保障下,可以放心地以自己的勤劳与才智发家致富,只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论获得了多少财富都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法律最能代表国家信用。虽说法律是企业家产权最有力的保护,可是企业家为什么要相信法律?法律之所以能让人相信,是因为法律是国家公信力最好的承载体和代表者。“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法乃国家公器。自古以来,国家都很重视将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天下,取信于民,确保顺利推行。比如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最高权威的铜鼎上公示全国,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之所以选择以法作为载体,就是因为法律最具有国家公信,正因为最具有国家公信,才能产生最稳定、最长远的预期。商鞅将“立木为信”作为变法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将国家公信背书于所变之“法”,确保变法为民众接受从而顺利实施。现代法学理论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边界划定得更加清晰,对国家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当遵守法定边界成为政府和全民的普遍意识时,人们不仅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产生稳定的预期,而且能对国家的行为报以长期可信的预期。社会以法治,法定皆可信,企业家又如何不对我们的营商环境拥有信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