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调确执”一体化 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2023-02-23 09:39: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扬凡
 

  通过“调确执”一体化机制,让司法确认程序更好回归到为非诉调解“保底”的制度初衷上来。

  “真没想到,诉前调解这么省事,不仅没收费,法院还帮我们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真是太方便了!”近日,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调解室,永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收到7500元的房屋面积差价后,对零陵区法院“调确执”一体化机制竖起了大拇指。2022年3月以来,零陵区法院报请区委将诉前调解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成立了诉前调解中心。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好的案件快速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并对案件进行跟踪,适时督促履行或提醒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构建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督促执行的“调确执”一体化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构建“调确执”一体化,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值得借鉴。

  人民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全面履行,是衡量人民调解解纷效果的重要因素。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无论从优化社会治理结构、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还是从缓解人案矛盾的角度考虑,都应当努力保障合法的调解协议得到全面遵守和履行。为此,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勇于创新,不断加强与人民调解等社会、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和协作,深化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做好司法确认、督促执行工作,以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一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等其他调解组织的有机衔接。设立调诉对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加强指导,从源头上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就适用非诉调解司法确认达成共识,建立诉调的无缝对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坚持鼓励民事主体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积极主动诚实履行。

  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提升诉前调解的质量,以奠定司法确认、督促执行的基础。积极邀请调解人员线上、线下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在审查完毕后,对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指导,让教育培训实战化、常态化,有效提升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同时,在调解成功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并记入调解笔录,或者在调解协议之后载明司法确认的规定,以提醒当事人。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调确执”一体化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诉讼服务大厅以及诉讼引导、案例宣传、法律咨询等形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公众切实了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督促执行”机制,对于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调确执”一体化的认识与运用。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需要来自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能。通过“调确执”一体化机制,让司法确认程序更好回归到为非诉调解“保底”的制度初衷上来。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