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的通报》,武汉海事法院审结的(2019)鄂72民初915号案件,荣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本案系我国首例涉及商业银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广受社会关注,证券日报、腾讯新闻等媒体持续关注并进行报道,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多次组织研讨,上级法院对案件审理亦予以高度重视。案件最终历经移送管辖、追加被告、支持起诉、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在我国第一次以判决的方式,对商业银行在企业环境污染中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作出司法回应,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法律民事责任判例的空白,对绿色金融原则的适用范围、裁判规则等方面,提供了可供参照的司法遵循,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司法实践。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自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商业银行在向环境污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活动,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各界认识不一、争议很大。商业银行往往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但其金融活动可能会对环境污染后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厘清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和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行为之间的关系、判定两者之间的责任,既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考验着审理者的裁判智慧。界定商业银行责任条件过松,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条件过严,又会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可能对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不能简单认定商业银行金融活动与环境污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个案的环境风险极有可能演化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该案从客观实际出发,查清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发生的时间段,确定企业环境污染行为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行为在时间上不具有重合性,严格区分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行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认定商业银行与环境污染企业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金融服务行为与环境侵权及侵权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商业银行不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行为需要满足诸多绿色信贷的要求。该案虽然没有判决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但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正如本案判决所言,商业银行应当通过本案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实际上,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较为详尽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制度的严格落实不仅需要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更需要健全法律层面的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本案的审结,填补了司法实践的空白,有利于促进完善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