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冉利咸)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权益受损索赔案。
2020年7月10日,原告在某网向被告购买一款名为“YOKI复合益生菌”的产品,一共购买30盒,210元/盒,总价款为6300元。2020年7月12日,原告收到该产品后自己食用1盒,送人7盒,食用期间出现了心慌、恶心等症状,原告怀疑系该产品所致。2020年7月20日,原告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将其中一盒产品进行检测。该机构作出结论为该产品检出盐酸“西布曲明”。
原告认为涉案产品为食品,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属于不合格产品,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
另查明:“YOKI复合益生菌”产品的中文说明显示,其原产国为日本;产品成分为:菊糖(食物纤维)、低聚糖(乳果糖)、益生菌提取物(淀粉、益生菌)、普鲁兰多糖;食用方法为每日1粒。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的“YOKI复合益生菌”产品,其中文说明书上明确载明食用方法为每日1粒,由此可见,该产品属于食品。原告及其朋友在食用该产品后出现了心慌、恶心等症状,该产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结论为含有盐酸西布曲明。2010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要求停止西布曲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明确了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被告作为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含有我国明令禁止成分的产品,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300元、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63000元及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