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后未按时还款 抵押合同这样约定有效吗?
2022-12-15 11:16:10
 

  中国法院网讯(雷刚 白若沙)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确保原告债权的实现,原、被告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名下一套房产向原告进行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该抵押结束,房屋归原告所有。

  借款到期前,原、被告完成了该抵押房产的手续变更,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被告仍在该房中居住。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清偿原告借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但未就《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提出诉请。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未处理。

  2022年12月,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被告辩称,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是因为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后,迫于无奈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过户后也一直是被告在居住,其对房屋抵押担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从未想过要以房抵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合同中“如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则该房产为原告所有”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依法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案涉房产已经完成变更登记,但因合同中该约定受到法律禁止性限制,致使原告在形式上享有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但其实质上享有的仅是担保物权。被告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只能视为抵押权的登记。故原告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被告腾退并交付案涉房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违反禁止流押条款的部分受限,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故债权人可以按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实现其合法债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