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郑波)12月14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首例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对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汉中市某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汉中市汉台区某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欲扩大其经营的农业产业规模,并发展养老产业,由于资金紧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朱某、杨某、汪某等人,以汉中市某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对外宣传,以汉中市某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产品销售和某养老产业二期开发建设等项目为名,采用发放宣传彩页、口口相传,许以支付年利息为10%-15%的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9年12月,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2626250元,给投资人返本付息172581084元,未退付金额8311466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缓解其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以公司名义安排、授意被告人朱某、汪某、杨某等人对外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开展打击养老诈骗罪专项行动以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下一步,汉台区人民法院将严格落实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以实际行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