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凯)两小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在教室外的走廊发生碰撞,两人均摔倒在地,其中一人两颗牙齿断裂。在这起事件中,学生、家长、学校,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李某(9岁)与文某(10岁)均系株洲市石峰区某学校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李某与文某在教室外的走廊发生碰撞,两人均摔倒在地。李某摔倒后被送往医院门诊治疗,经检查李某两颗牙齿断裂,需多次根管治疗及树脂暂时修复外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续治疗还需33000元。事故发生后,伤者李某父母与文某父母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未果,李某遂将文某、文某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6644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与文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受伤事故发生于课间休息期间,事发突然,要求校方或者老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及时制止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超出安全义务保障人合理、谨慎的注意范围。事故发生后,李某与文某的各自班主任老师均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告知事发情况,及时向在场其他学生了解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家长沟通处理。且根据学校提交的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教育资料、班主任老师工作手册、宣传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学校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而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李某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李某与文某于课间休息期间,在教室外走廊不慎相撞导致李某牙齿受损,两人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本院结合两人过错程度及查明的事实情节,酌定李某与文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因文某事发时已年满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即文某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文某父母依法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322元,驳回李某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文某父母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