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湘宜)儿童乐园是孩子们游玩的地方,也是家长“遛娃”的好去处,然而因为李某的一番操作,三岁的小周从旋转木马上不慎摔下受伤,这种情况下谁该来负责呢?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4日下午,小周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某儿童乐园。小周在旋转木马上玩耍过程中,李某也带着小孩在里面玩耍,发觉旋转木马停止不动后,李某走上前去推动木马旋转,某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制止,导致小周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医院。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小周将李某、某儿童乐园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8日,某儿童乐园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周在某儿童乐园经营的旋转木马玩耍过程中,李某推动已停止旋转木马旋转,某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被告李某予以制止,而导致小周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李某、某儿童乐园对小周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儿童乐园内张贴了“家长需全程陪同,善尽监护义务”标语,小周系未成年人,小周父母作为小周的监护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相应减轻李某、某儿童乐园的赔偿责任。
从小周受伤的起因看,小周监护人、李某、某儿童乐园三方均有过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0774.3元,某儿童乐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41548.7元(其中某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某儿童乐园赔偿11548.7元),其余40%的赔偿责任计41548.7元由小周监护人承担。
宣判后,小周监护人、某儿童乐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