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被撞停运 的哥获赔停运损失
2022-07-21 11:00:26
 

  中国法院网讯(时俊亚 徐耀军)出租车司机苏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张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那么,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子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有关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3月12日,张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苏某在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事故后,苏某于3月13日将车辆送去维修,于3月25日维修完毕,共计维修13天,相应花费已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因苏某驾驶车辆为运营车辆,双方对苏某所要求的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苏某将张某及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苏某起诉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情形,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条款第24条第一款之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经用在了原告所产生的修理费用上。对原告要求停业损失的数额过高,对原告要求停运损失的标准及天数均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在投保人声明中虽然有投保人的签名,但在需要投保人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处为空白,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肇事方赔偿。但停运损失系利润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明中载明的是出租车运营的毛收入为每天250元至350元,该毛收入应扣除运营成本,法院酌定原告每天的停运损失为200元,因原告车辆维修的天数是13天,故原告的停运损失应计算为260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停运损失2600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