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昆)小区业主称,其将含有多张收藏版纸币的物品堆放于自家门口楼道内,后发现物品丢失,经核实得知系小区物业公司清理后变卖,故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业主的全部诉请。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爱人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至整理箱内,并暂放到门口楼道内,但其爱人不知书籍内夹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人民币。此后,其与爱人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整理箱丢失,遂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整理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将暂放至门口楼道内的整理箱进行清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孙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孙先生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其如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其次,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此次火情,并按小区单元门张贴通知,告知大家将开始对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等公用空间内违法堆放物品,进行全方面清理。后公司人员发现孙先生门口楼道内有人堆放双开门衣柜,由于根本无法搬动,所以进行了拍照,但并未清理此楼道任何物品。之后,孙先生找到公司经理后反映丢失财物,但公司并未拉走和变卖所述物品。综上,孙先生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所述损失系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孙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3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