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中院执行局局长李忠林通报济南法院执行工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暨“执行护航·小微大爱”工作开展情况,执行二庭庭长陈明通报十起典型案例,执行二庭副庭长王齐亮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今年以来,济南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集思聚智,守正创新,积极应对持续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精准服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执行案件52133件,同比上升8.69%,结案47701件,同比上升38.22%。未结案件14438件,同比下降13.95%。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99.33%,执行到位金额71.2亿元。
全力盘活各类招商营商资源。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经信、国资、工商联、驻鲁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联系互动机制;针对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大量土地、厂房等资产闲置浪费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研判,通过执转破、执行重组、强制管理等方式,将具备盘活条件的全力转化为营商资源和现实生产力。上半年全市法院累计盘活土地2600亩,工业用房167000平方米,商业用房72宗,机器63宗,股权15宗,促进了招商引资、企业重整和产业升级。
倾情开展“小微大爱”集中执行。中小微企业既是营商的主体,又是民生的基础。全市法院积极开展民生行业救济、重点纠纷化解、企业品牌保护、信用能力修复四项专项执行活动,对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司法呵护和法律支持。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涉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2851件,执结2061件,执结率72.29%,执行到位9.51亿元。
二、善意文明执行,展示司法温度
善意文明、关注弱势的执行理念展示了司法的尺度和温度,也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突破固有惯式,探索建立“预罚款、预拘留、预纳入失信、预追究拒执罪”执行四预机制,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给予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的空间;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为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创新基本账户保全查封举措,通过置换固定资产、开设平行账户等,为企业招投标、贷款融资等留下生存发展出路。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520例,限制高消费3.51万例,限制乘坐飞机、高铁11.51万例,同时,为6619名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法人恢复了信用,重新轻装上阵。
推进涉民生案件执行到位。民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春节前后全市法院开展“利剑破冰”执行会战,取得明显成效,期间开展集中执行89次,拘传172人、拘留24人,执结涉民生案件1228件,执行到位标的额6383.53万元,全力维护了农民工、弱势群体等的生存权益。
三、深化执行创新,切实解决执行难
对标15个副省级城市,努力在执行改革创新中走在前,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走在前。年初确定了15项改革创新重点任务,鼓励引导全市法院执行系统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与时俱进,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执行难。
中级法院强化执行三统一,推动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外部,各部门、各行业、全社区齐抓共治,形成强大执行合力。内部,立案保全、调解审判、执行破产,构建全流程支持执行导向。科学配置执行实施权、管理权和裁决权,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积极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枢纽作用;组建专业化、类型化执行团队,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强化技术支撑,推进智慧执行,持续升级点对点查控系统,在实现不动产、机动车网络查控基础上,继续开发了住房公积金网络查控系统和机动车联动控制系统。不动产和机动车网络查控系统获得全省“政法为民办实事”第二批优秀成果,自上线以来,累计查询户籍、居住证、车辆、人社、公积金、婚姻登记等信息1331440次,其中查询不动产、机动车总数211215次,对1867辆机动车、7545套不动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基层法院立足服务办案服务群众,推出一系列适应本辖区特点的执行创新举措。莱芜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成立执行服务中心,设立3个服务室7个服务窗口,与诉讼服务中心形成“双中心”驱动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历下、市中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各增设3个速执团队,全面提速提效,执行案均用时大大减少。历城、槐荫法院推进执源治理,外抓无讼社区建设,降低案件新增,内抓立审执破衔接,减少衍生案件;济阳、钢城法院探索村委会执行模式,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部门联动,引导村委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规范村务财务管理;天桥法院推进强执腾退专业化,章丘法院做好强制管理,高新法院创新审计调查,努力穷尽一切措施,落实群众的既判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法院义不容辞,一往无前。全市法院执行系统将在市委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健全完善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和措施,服务济南市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执行护航小微大爱”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南中院为被执行医院预留资金维持运营案
案例二:历城法院善意执行助企脱困案
案例三:市中法院采取“预失信”措施促履行义务案
案例四:槐荫法院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案
案例五:莱芜法院智慧执行促和解案
案例六:高新法院探索引入审计执行案
案例七:历下法院线上公证财产交接案
案例八:商河法院积极促进五方执行和解案
案例九:历下法院打击规避执行案
案例十:平阴法院灵活审慎执行案
案例一:济南中院为被执行医院预留资金维持运营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医院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中院判决被告某医院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1565.41万元及违约金。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医院是一家非营利性二级综合医院,住院人数常年保持在150人以上,住院患者主要为精神病人及老年患者,医院主要收入来源于当地医保局每月拨付的约100万元医保资金,用于缴纳水电费、采购药品、人员工资等日常开支。被执行人向济南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从每月冻结的医保资金中拨付20万元,以维持基本运营。被执行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主体,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能,济南中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告知如果被执行人的资金全部扣划,则医院将无法维持经营,住院患者也将难以继续治疗,不仅影响住院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还将极大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达成和解、分期偿还,为被执行人预留维持运营的基本保障资金,是案件执行的最佳方案。在执行法院积极协调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每月从扣划资金中拨付20万元至被执行人的专用账户。目前,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已经顺利过付800余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主体,济南中院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一方面保障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为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二:历城法院善意执行助企脱困案
【基本案情】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药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某药业公司的6个基本账户。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药业公司作为一家有20年历史的兽药企业,经营信誉一向良好,如该药业公司持续正常经营,能够使本案债权得以实现。执行法院遂与药业公司负责人商定,在保证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以查封其名下一宗土地使用权作为保证,将5个账户中的零星余额扣划后予以解冻,仅保留对1个账户的冻结。如有应收账款进账,除用于工人工资、原材料采购等正常经营运转外,其余全部汇入冻结账户,在履行完毕义务之前,不得挪作他用。上诉措施保障了该药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经营能力不断恢复,本案很快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历城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等保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生存权益,严格按照执行标的额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审慎解除账户冻结,助力被执行人企业在疫情之后尽快复工复产,平稳渡过难关,积极履行债务,既彰显了执行的力度,也体现出法治的温度。
案例三:市中法院采取“预失信”措施促履行义务案
【基本案情】吴某与张某等借款纠纷一案,市中法院判决张某等3名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且虽口头承诺还款,但并无实际还款行动。在法院多次督促履行无果后,吴某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要求拍卖查封的房产。经调查核实,其中一名被执行人2天前刚刚分娩,如果直接纳入失信名单,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其在半个月内履行全部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将依照法律规定纳入失信名单。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失信惩戒的压力,在指定期限内将款项全部打入指定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预失信”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给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既督促履行义务,也让被执行人充分预知法律风险。本案中,市中法院创新执行方式,既确保执行成果,彰显司法权威,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四:槐荫法院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槐荫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向李某支付欠付的劳务费485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是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而停工,法定代表人希望通过小微企业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使公司尽快恢复经营,但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满足银行贷款资质。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如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可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解决公司融资困境。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执行法院及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帮助被执行人顺利解决融资困境。
【典型意义】槐荫法院注重对中小微企业的保护,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企业经营困境,主动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同时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改善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五:莱芜法院智慧执行促和解案
【基本案情】某物资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莱芜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三套房产及一宗土地,但多个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后续处置困难重重。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主张被执行人与其股东之间存在转移资产行为,莱芜法院遂立即调取某置业公司名下在农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近五年资金流水明细。经查阅,被执行人股东很可能存在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依法释明,申请执行人遂起诉被执行人股东,要求其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保全了被执行人股东名下财产。最终,在法院积极组织下,某物资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及其股东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常存在查封财产不宜处置的问题,执行法院应主动担当作为,及时转变执行思路,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莱芜法院不放过任何财产线索,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角度切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外人承担连带责任,促成本案顺利执行完毕,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高新法院探索引入审计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物资公司支付某供应链公司货款11437915.59元及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某物资公司涉案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4起,均因无财产可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共计3100余万元。通过走访另案债权人,高新法院最终查到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并依法对其公司财务室进行搜查,扣押财务凭证,同时决定启动审计执行程序。迫于审计压力,被执行人开始主动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房屋、车辆抵账、分期还款等形式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最终执行标的近3200万元的16起案件全部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及时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准确掌握企业的资金往来,是确定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的关键。因此,在案件执行中,要找准症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案情适时采取审计执行、悬赏执行等方式,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历下法院线上公证财产交接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历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氯化胆碱进行拍卖,并以2805380元的价格成交,买受人当天将应付款项交至法院。由于所拍卖的物品存放于外地,受疫情管控影响,执行人员无法到现场进行交接。同时,上述物品存在保质期,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更好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历下法院经过反复研判,决定采取“线上+公证”的方式对拍卖物进行交接。2022年4月21日,在齐鲁公证处的公证下,申请执行人、买受人到达货物存放地点,案件承办人同时与现场进行视频连线,经过三方对货物的清点,确定此次所交付的拍卖物与拍卖公告所述一致,买受人对物品的质量和数量无任何异议,交接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疫情之下,各地区通行管制要求严格,在扣押货物保质期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工作人员无法现场办理拍卖物交接等情况下,历下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创新运用“线上+公证”财产交接方式,既盘活企业资金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又确保了执行工作高质效运行,充分体现了依法、规范、公正的执行理念。
案例八:商河法院积极促进五方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某开发公司在开发完成位于某村的11座蔬菜大棚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给总包公司工程款,导致总包公司也无法向分包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商河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名下的大棚,但大棚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所有,若仅对地上物进行拍卖,成交概率较低。因此,法院与镇政府及相关企业积极沟通,在多方努力下终于找到有购买意向的公司。经多轮洽谈,买受公司表示同意将继续开发大棚,并以分期方式支付款项给分包公司、总包公司,同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承诺债务加入,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五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买受公司依约付款,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认真分析案情、权衡各方利益、转变执行思路,为被执行人回笼资金、依法履行义务创造了积极条件。通过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如愿获得工程款,镇政府保住了田园综合体项目,兑现了村民承包费,避免了村民集体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实现了各方多赢。
案例九:历下法院打击规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商行与某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珠宝公司支付某商行货款54765.7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干警发现该珠宝商行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债务发生后判决生效前,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以0元将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同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70多岁的老人企图“瞒天过海”、规避执行,而该珠宝公司仍由王某本人实际控制。鉴于此,历下法院以王某为某珠宝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依法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王某得知自己被限制消费后,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限高,均被法院依法驳回。无奈之下王某最终以现金形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现实中一些企业试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逃避债务,这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既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自身信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执行法院敢于担当,查实找准公司实际负责人,打碎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如意算盘”,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案例十:平阴法院灵活审慎执行案
【基本案情】受市场环境影响,被执行人某热电公司经营困难,拖欠某能源公司9000余万元。诉讼中,某能源公司申请冻结热电公司的下游用气、用热、用电企业的应收账款。热电公司没有了资金来源,面临停产困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了解到被执行人年综合利润约占经营收入的15%,若将被执行人包括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应收款项(债权)全部扣留,将直接影响其正常经营,并进而影响辖区其他企业。为避免被执行人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失去经营活力,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提出按照被执行人应收账款15%的比例按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剩余款项用以维持其正常经营的方案。在多方协调下,被执行人某热电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能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本案目前正在按约履行中。
【典型意义】平阴法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生产条件、履行能力等因素,灵活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分期履行、预留经营资金等方式,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尽量降低强制措施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保障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