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功能,决定了行政审判在维护和建设统一大市场中承载着不可替代的职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顶层设计和路线图。《意见》对政府与市场、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以及市场领域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为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特别是行政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
行政审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功能,决定了行政审判在维护和建设统一大市场中承载着不可替代的职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意见》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规则制度供给、公平统一执法司法、规制行政领域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提出了新理念新要求,而这些方面都是行政审判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统一大市场,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而行政审判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整国家立法制度供给和公平公正执法的关系,监督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对不同地域、不同层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调整不同执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同一法律在不同执法主体、不同执法领域乃至不同层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统一理解和适用,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提供支撑;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市场主体借助国家权威的行政诉讼平台,不仅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制度。更值得一提的是,法治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着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关键少数”,行政诉讼中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恰恰可以成为督促领导干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时“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的杠杆。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和维护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正是行政审判的使命所系。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维护,关键在于统一的制度供给和统一的执法标准,而只有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可以实现市场监管的公正和统一,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意见》提出的“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与“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两项目标,都与政府和市场的法律边界息息相关。在此基础上,《意见》还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要求,而这正与行政审判的法定职能相契合,也是行政审判30多年实践所努力践行的使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建设统一大市场进程中,不论是监督市场监管主体依法行政,还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都在于依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法律关系,促进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介入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的正当的权益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案件,阐明国家“放管服”的内在法律价值,明确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法律边界和规则,同时通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发挥个案的规则引领功能,形成“裁判一案、引领一片”的法律效果。如此,行政审判不仅可以成为观察政府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晴雨表”,还可以成为构建政府与市场良好关系的“润滑剂”。
维护法制统一是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则,进而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而行政审判在国家维护国家法秩序统一和权威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和突出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法治建设,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努力实现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把中国市场环境建设得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意见》提出,“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等,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对地方和部门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进行公正且有权威的审查、监督和纠正。各类形式的备案审查固然是监督的重要方式,但无疑行政审判在这方面功能更为特殊,作用更为突出。一方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显示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具有高端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为有效监督“红头文件”违法侵权的现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专门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法院可以依托个案审判,延伸对行政机关抽象规范的审查和监督,为实现《意见》提出的打破和清理各类限制市场准入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则提供了制度支撑。实践中,对违法增设市场准入条件、排除和妨碍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土政策”,市场主体往往感受最深刻,诉求也最强烈,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托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程序予以监督和纠正,不仅提起诉讼的市场主体权利可以得到有效救济,还可以据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使得潜在的市场主体同样得到救济,最大程度地维护市场法制的统一。此外,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设置跨区划法院审理跨区划行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行政诉讼主客场制度,也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维护市场竞争规则统一和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政府—市场—企业(个人)良性互动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路径,而行政审判恰恰具备这样的平台优势,完全可以将自身的结构化特点转化为整体性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大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更需要全面考量、协调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牵涉行政监管、市场自治和企业(个人)权利的统筹协调和平衡推进。《意见》为此明确提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系统协同,稳妥推进”的工作原则。在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政府、市场和企业(个人)协调互动的方式有很多种,政府在出台市场规则和制度时,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市场和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各种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向政府建言献策,但行政审判通过审理案件,一手公平托起政府和市场主体两家,无疑是非常具有权威性、有效性,且具法定效果的沟通互动平台。尤其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行政审判绝不仅仅是单纯的个案审理、化解争议那么简单,而是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着公共行政对话的功能,是“蕴含许多制度变量、能动而又积极的政治决策过程”。市场主体因市场准入、公正执法、公平竞争等原因,与政府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解决,行政审判在实质上就成为了市场领域公共行政协商对话平台,既是依托个案争议发现、提炼市场主体意志和诉求的过程,更是一种审视、检验、矫正公共政策的过程,这既是新时代行政审判的职能所向,也是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规则统一、监管公平、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