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终本 提升执行案件质效

2022-04-17 09:29: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华
 

  执行办案中,需要坚持依法终本,行动上坚持终本程序,灵活采取多种结案方式,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3月2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情况。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加强对执行终本案件的分析研究,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完善。

  所谓终本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执行程序。为何说人民法院对于新立案的执行案件需要坚持依法终本?笔者认为理由有三:

  一是由终本程序本身所决定的。当前,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案件的办理,终本程序的规定是最严格的,办理程序也是最为规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适用终本的要件作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结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是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同时,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严格规范终本程序,努力让终本案件真正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终本结案的裁定书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平台上,不仅能查询到执行案件公示信息,还可以举报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和财产线索,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此外,违规终本的处罚是非常严格的。当前,人民法院不能随意终本结案,更不敢违规终本,并且人民法院都将终本结案案件作为必须评查的案件类型,一旦发现执行案件被违规终本、随意终本的情况,承办执行法官将会面临“一案双查”的处罚。

  二是由终本程序内容所决定的。执行实践中,办结一件终本案件,内容最为繁琐,花费执行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是最多的。具体到终本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一旦查询到,人民法院需要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物抵债等财产处置程序。同时,人民法院需要通过线下查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车管所等单位,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购买的保险产品等情况,一旦查询到,人民法院同样需要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物抵债等财产处置程序。针对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够查到财产,但是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到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有无财产。面对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必须要去进行财产线索核实。经过上述程序之后,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本结案。此外,终本之后,由于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恢复执行。

  三是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与公信力的需要。终本结案的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与公信力是比较高的。首先看执行案件质量,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依法终本结案。这样终本结案的执行案件办案质量是很高的,是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的。其次看执行案件效率,只要人民法院按照终本程序依法推进,尽管后面被执行人有可能存在财产无法处置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导致终本结案,但是不会存在人民群众经常说的“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的现象。最后说执行案件的公信力,只要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本结案,终本案件的公信力是很高的。

  当前,如何坚持依法终本?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理念上,必须坚持终本办案要求。在平时办理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要坚持依法终本。要依法推进终本程序,结案时达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标准,并将终本裁定书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是行动上,必须坚持终本程序。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一旦执行案件立案后移送到执行局,承办的执行法官就要严格按照终本程序走下去,通过发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网络查询、传统查询、现场调查、限制高消费、约谈申请执行人、文书送达等环环相扣的程序,并且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人民法院需要马上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物抵债等财产处置程序,竭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结案上,可以灵活采取多种结案方式。虽然,我们坚持依法终本,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要走完终本程序,有诸多执行案件并不需要走完整个终本程序,在终本程序某个环节中就有可能结案。譬如有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死亡,并且没有继承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又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等。为此,我们需要采取灵活的结案方式。依法推进终本程序中,假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倘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但尚未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或者破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当然,人民法院在终本程序中,所有的节点都走完了,意味着所有的执行程序都走完了,发现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尚有胜诉权益未满足,又不愿意放弃,这种情形之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之后,依法终本结案。

  当前,人民法院已经迈上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新征程。我们应坚持依法终本,不断提升执行案件的质量、效率与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孙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