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及时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更好地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推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正向激励举措,对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用法治力量塑造诚信文化,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真正成为社会共识,助推诚信社会建设。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烟台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案款210万元(包含利息50万元)。经过实地走访调查以及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调,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了130万元欠款,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企业发展遇到困难,剩下的80万元迟迟未给付。该民营企业350多人,涉及职工工资、保险等诸多问题,如果一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不但无法完全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而且也不利于该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停产也将会对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风险隐患。
为了更稳妥办理此案,执行局局长赵文海、执行总团队队长辛先文带领执行团队多次研究执行方案,从大局着眼,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并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企业负责人当即表示会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经过调解,3月29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0万元,申请人主动放弃50万元利息,3月31日被执行人已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申请人,本案圆满解决。
为了激励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莱阳法院将《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颁发给被执行人,“感谢莱阳法院给我开具的《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让我们企业涉诉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我们一定会诚信经营回馈社会,争做民营企业的典范。”企业负责人王先生感激地说。
“以往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征信惩戒,在法定代表人乘坐飞机高铁、工商登记审核、融资信贷、招投标等方面进行限制,制约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以往在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出具的结案通知书中,无法体现是其主动履行还是被动履行,而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放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是结案证明进一步细化的结果,能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名’,助其恢复信用等级,拓展相关业务,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莱阳法院党组成员、分管执行的副院长盖东彦解释说。
莱阳法院首次发出《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既是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办案的生动体现。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条件下,给予诚信被执行人更多机会,促使法院执行工作从外部施压、惩戒的被动行为,转化为当事人的行动自觉进而主动履行,这不仅有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更有利于让诚信守法成为市场经济的“硬通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诚信社会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