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细分公司类型作为公司法修改的切入点
2022-03-30 09:54: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少楚
 

  以公众性作为划分股份公司的标准,细分公司类型,能够适应现行资本市场中以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并在交易所上市为主要形式的需要。

  公司法经过近三十年的适用,几次修改完善,许多规定仍然落后于我国活跃的公司治理实践,目前已进入“大修期”。

  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基础性制度欠缺、监督制衡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需加强等弊端,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了70条左右,几乎涵盖了产权保护和公司治理的所有内容。

  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地位,同时把国有独资公司专节扩张为“国有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这些做法丰富了公司的类型,创新了公司划分的方式,但笔者认为,似乎还存在修改的空间。

  公司类型制度是公司法的起点,是公司资本治理结构的基础。我国公司法主要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公司形式的多样性。随着新时代经济发展,这种公司类型划分的弊端逐渐显现,投资者的需求和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不能满足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的投融资和治理需求。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并不明显,在设立条件、公司治理机制、股份转让等方面趋同化,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规模,甚至股东人数都有可能超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践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较大,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公司的规模、股东人数,更表现在融资权限和融资方式上。比如华为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但其资产规模很大,融资的模式、规模和路径也很广。此类公司虽然没有上市,但由于其股东人数众多,股份可以向社会公众转让,而具有公众性,相关的利益主体也众多,因而其公司的治理、股份转让、发行等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因此,有必要优化公司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考虑:以公众性作为划分股份公司的标准,在保留公司类型二分法的基础上,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把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以及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把有限责任公司细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笔者认为,这种划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人数、公司规模和治理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同时也对上市公司作了专门的原则性规定,如此,才能适应现行资本市场中以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并在交易所上市为主要形式的需要。

  在细分公司类型的基础上,还要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相关当事人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优化治理机制、加强产权保护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