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历史使命感塑造司法“新格局”
2021-03-21 10:11: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杭平
 

  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开创了人民法院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的全新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经验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基础上,提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改革部署,寓社会治理和纠纷化解于诉讼服务,塑造了中国司法的崭新格局,展现了中国司法的全新气象。这一“新格局”蕴含人民至上理念,是中国司法首创的、领先于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纠纷解决模式,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其基本内涵,在于构建源头预防、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递进纠纷解决路径,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审理在前端,不断提升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之所以称之为中国司法的“新格局”,是因为这种以诉讼服务为载体,旨在实现社会治理与纠纷化解双重功能的体系建设,既有别于过去法院化解纠纷主要路径,又不同于西方的典型司法运作模式。一方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法院曾深刻地嵌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之中,除了衣服制式,法院内外就化解纠纷而言几乎没有显著区别。审判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街道、厂矿,调查走访、组织调解,是当时法院展示出来的一般公共形象。另一方面,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被当作中国司法改革借鉴目标的西方司法运作模式,则以“不告不理”“坐堂问案”等为结构性特征。随着经济体制及社会结构转型,过去那种法院不计成本、大包大揽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丧失社会基础,显然难以为继。但法院彻底转向西方模式,坐等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诉求、收集提交证据,并由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程序及结果自负其责,不符合我国司法为民宗旨下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普遍期待。可以说,无论“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还是“法官动动嘴,当事人跑断腿”,都不能满足中国当下纠纷化解及社会治理的需要,不利于一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恰好能在某种意义上达到二者的平衡,由此产生司法的“新格局”。这实际上是从组织、程序、功能上将法院区分为“前端诉讼服务”与“后端审判”两大板块。前者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载体,向内整合立案、送达、保全、多元调解、繁简分流等非审判核心职能,向外延伸辐射社区村落,布局社区法官工作室、联系点,设立诉讼服务站点,在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服务贯彻的是为民服务、积极能动理念,以法院为中心,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力量,形成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理的有机整体。后者则集中有限的审判力量,针对数量较少但难度较大的案件进行精细审理裁判。

  司法“新格局”下的诉讼服务具有两大突出亮点:其一,一改过去诉讼服务功能分散、调解与裁判相互割裂的状况,重新整合优化了法院内部的职能。在本世纪初,全国多个地方法院曾尝试“大立案”改革,由立案庭统一对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但由于当时立案庭承载的功能单一,“只挂号不治病”,导致大量案件未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即步入开庭审理,影响庭审质量及效果。相比之下,当前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已经变成诉讼服务“大超市”、定分止争“门诊部”,不仅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而且实质性化解为数可观的纠纷。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进行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创新调裁一体对接模式,成功实现少数法官在司法辅助人员、调解人员等的支持配合下办理大多数简单案件。正因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有效发挥“过滤阀”的作用,在此阶段化解掉大多数纠纷,才能使多数法官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成为可能,全方位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

  其二,利用现代科技,实现线下诉讼服务集成到线上,极大扩展了诉讼服务的制度内涵和覆盖范围。在各地法院尚“各自为政”的时代,提高诉讼服务质量、效率和效果受到严重制约,不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在诉讼服务上难以形成“一盘棋”,而且法院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之间也不能形成通畅的纠纷化解工作体系。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等科技的发展,以及光缆、电缆、基站等基础设施的完善,法院大力打造中国移动微法院、调解平台等十大诉讼服务平台,一站式建设总体框架基本成型。对当事人来说,不仅异地立案、视频调解、网上开庭等已经成为现实,而且将日益享受“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可以不用跑”的纠纷化解服务。这不仅在过去不敢设想,在世界范围内也别无分店。可以预见,随着法院诉讼服务潜能的进一步发掘,法律职业分工甚至法学教育内容都可能发生微妙的转变。

  司法是重要的公共服务,司法的质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的权威。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开创了人民法院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的全新格局。这一司法“新格局”既能改善司法的质效,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又能在纠纷预防化解与规则之治、秩序形成之间达到某种平衡,蕴含着开创具有中国特色司法模式的历史契机。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