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无竞买资格的,并非必须撤销拍卖,而应分别视情形决定是否撤销拍卖。若将拍卖财产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不会损害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则可变更拍卖,将拍卖财产以成交价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某法院挂网拍卖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某居委会的住房。拍卖公告中告知:竞买人需为该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挂网拍卖期间仅有王某和杨某两人交纳保证金报名参加竞买。最终王某以43万余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后经审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并不在该房屋坐落地居委会,不具备竞买资格。户籍地位于该房屋坐落地居委会的杨某同意以成交价买受该房屋。
对于应否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以及对于杨某的买受请求应否准许,执行中出现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杨某的买受请求不予准许,并应启动再次拍卖程序;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杨某的买受请求予以准许。
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决定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杨某的买受请求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上述案例涉及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是否退还买受人所交保证金以及可否将拍卖财产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的问题。在当前各地法院积极推行网络拍卖的背景下,本案处理此类问题的思路值得关注和探讨。
二、非有特别告知应退还无竞买资格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
在未告知无竞买资格买受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立足目前立法,不退还无竞买资格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该规定仅适用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情形,而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并非买受人悔拍,而是因为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导致无法买受拍卖财产,故不能适用该规定不予退还无竞买资格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
就本文所涉案例而言,拍卖公告中仅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本案中买受人王某系按期支付拍卖价款,只是因为其无竞买资格而无法支付而已,并不属于拍卖公告告知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故法院应全额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至于若被执行人主张无竞买资格买受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则可依据《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
三、买受人无竞买资格非属必须撤销拍卖情形
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主张应再次拍卖的观点,其主要理由为:拍卖成交后发现买受人无竞买资格的,实属流拍,故应依据《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的规定再次拍卖。该观点初观之,似有一定道理,但仔细考量,该观点亦不宜采用。关于“流拍”一词的含义,通观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准确界定网络司法拍卖中“流拍”含义的,系《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根据该条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流拍”系指竞价期间无人出价。显然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并不属于流拍情形。因为买受人在竞买期间已经出价,且已成交,只是由于无竞买资格而导致无法买受拍卖财产。
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实则属于可撤销拍卖情形。《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根据该规定,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但也应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路径,并未径直规定法院应依职权撤销拍卖。这就为法院采取其他应对措施留下了余地,在某些情形下可不撤销拍卖。
四、特定情形可将拍卖财产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
探求《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时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原因,从该条第六项的规定可窥知一二。该条第六项规定了“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将该条第六项和第四项规定结合起来分析,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时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应撤销拍卖,其目的无非有二,一是防止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损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
基于《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考量,笔者认为,在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的前提下,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可对网络司法拍卖不予撤销,而只是予以变更,将拍卖财产以成交价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如此,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且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资源的耗费。
以本文所涉案例为例,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杨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会损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首先,参与网络竞买的仅王某和杨某两人,并不涉及其他竞买人,由杨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其次,该次拍卖体现了拍卖房屋的市场价值,并不会损害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利益,在存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情形,反而可以减少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再次,由杨某买受拍卖房屋,不仅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反而有助于申请执行人迅速实现其债权;最后,杨某系拍卖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由杨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规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法益。
不过,也应注意到本文所涉案例较为特殊,仅有两人参加竞买。那么,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只要买受人无竞买资格的,均可通过变更拍卖的方式将拍卖财产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有些情形下,若将拍卖财产交由其他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则有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区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下应对措施的细化
第一,在仅有一名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的情形,买受人无竞买资格的,即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拍卖,法院亦应依职权撤销拍卖。因为此时法院不存在采取其他变通措施的可能性。
第二,在仅有两名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的情形,买受人无竞买资格的,若另一名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基于《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先征询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撤销拍卖,则应对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的买受请求予以准许。理由在上文已经言明,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无法获得其对拍卖的意见,则不能推定其放弃了申请撤销拍卖的权利,此时法院仍应撤销拍卖。
第三,在有三名以上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的情形,买受人无竞买资格的,若仅有一名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同样应先征询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撤销拍卖,则应对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的买受请求予以准许。若有两名以上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说明拍卖财产存在高价拍出的可能性,此时,不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无提出撤销拍卖请求,基于竞价程序的公开透明性,执行法院均应撤销拍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可对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的处理作如下细化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应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处理:(一)仅有一名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的,不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无提出撤销拍卖请求,人民法院均应撤销拍卖;(二)仅有两名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另一名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撤销拍卖的,对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的买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有三名以上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仅有一名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撤销拍卖的,对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的买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有两名以上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撤销拍卖。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