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化蓝图中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2020-12-24 09:32: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疏义红
 

  人民法院是法治建设的高地,司法是社会必备的减震与调节体系,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正规防线。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管理层,都对中国司法能够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充满期待。因此,现代化司法应该是中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描绘了中国的现代化蓝图。当代中国正在从物质文明现代化走向制度和精神文明现代化。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现代化命运多舛。1840年以来,曾多次出现“没有现代性的现代化”。所谓现代性,在于对于人类共同体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与发展。现代法治是人类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达和承载体系。实现高水平法治自然是中国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人民法院是法治建设的高地。司法是社会必备的减震与调节体系,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正规防线。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管理层,都对中国司法能够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充满期待。因此,现代化司法应该是中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发展规划需要特定的维度,对于我国法院体系,可以从下列维度思考其现代化的蓝图:

  首先,充分保护诉权是法院现代化的基础内容。诉权是基于实体权利的初始程序权利。在法学原理上,程序先于实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一部法律许诺特定主体以某项权利,但这个主体认为该权利被侵犯时,却不能通过特定程序寻求救济,那么这个许诺就是空的。诉权来源于所有法律规范,宪法和所有部门法律都为诉权提供了各类依据和标准。法院就是诉权的守护神,全面认真地对待诉权才有可能保护实体权利。善待诉权,然后再善待后续的诉讼权利,由此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与正义就值得期待。

  “未将责任精定准,维权辛冤怎得伸?”无论自然人还是组织,在本身事务之外提起一项维权请求,都需要计算收益和成本,其中机会成本的比重较大。一般的,当事人不愿意在诉讼中耗费大量精力而耽误自身事务,许多当事人权衡诉讼成本和收益后放弃了维权愿望。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给予三至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现实中普通消费者为这个赔偿而提起诉讼的仍然是极少数。在2019年,我国法院当年受理案件总数已达3161万件,但这些维权请求仍然是社会总维权需求的一部分。这部分诉权的实现真切地带动着其他权利主张的实现可能性。正是基于这一考量,在人民法院发展规划中,千方百计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服务效益,就是为中国的制度与精神文明现代化添砖加瓦。

  其次,现代化法院必然是高度专业性的法院。就像没有现代化医疗与保健体系就没有现代化中国,现代化司法与现代中国的关系也是如此。医疗保健解决的是人们的生理与心理问题,司法活动解决的是人的行为、关系与部分心理问题。文明在于行为与心理的健康与优美。社会现代化程度取决于社会关系与主体行为的健康与优美程度,司法承担的是社会医生与社会工程师的角色。现代化医疗保健体系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司法工作同样需要提高专业性,从而实现高度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的高度专业化还来源于司法所要解决问题的疑难程度。成文法不可能涵盖所有细节。高度专业化的法院系统必然善于和勇于处理各类疑难案件,必然需要经常性地澄清法律模糊和补充法律漏洞。其一方面为社会主体提供具体事务的明确指引,另一方面也在为成文法不断优化与更新提供可靠的实践经验。专业化的主要问题在于培育和保护以法官为主体的司法团队。如何引进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培育一大批熟知国情和政治使命的专家型法官,成为人民法院发展规划中的紧迫任务。

  第三,现代化法院应当是智慧化与引领式运作的法院。信息化是现代各项公共服务的基本特征。我国法院已展开大规模在线业务建设,也建立了若干互联网法院。实际上,线上业务与线下业务可以并行不悖,司法线上系统可以包容线下业务。从技术上看,全国所有法院包括人民法庭都能在一个集成化系统中开展各种诉讼与非讼业务;并且法院与检察院、侦查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化软件,应该完全接通并且一体化,这样任何一项司法业务都可以在线远程协作完成。

  当前正在进行的远程立案、远程庭审、在线调解、在线仲裁都应充分发展。因为中国人口的高度流动性,上述业务将为公众与组织提供极大便利。这是社会期待已久的。再者,现代化司法必然引领诉讼外调解业务、仲裁业务和行政解纷活动。上述四类活动也可以集成在一个信息化系统下,这样就真正完成了一站式争议解决服务系统的建设。在该系统内,司法为调解、仲裁、行政解纷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发生争议,只要登录这个系统,所有可能选项都可以选择。多样化的解纷服务和各种类型相互合作,可以充分进行诉源治理,推动法院将主要精力放到复杂疑难的案件上。智慧化是信息化的高端形式,众多企业和研究组织都在与法院合作进行系统开发。智慧法院工程将是我国法院现代化的重大成果之一。

  第四,现代化法院肯定是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法院。关于如何确立司法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但是对于司法的中立性没有争议。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该原则的目标主要就是保证司法的中立性与廉洁性。中立之于法院体系,就是重心对于建筑物。中国是一个高度人情化的社会,又是社会透明度和阶层流动性有待发展的国家,而“司法工作总处在是非的漩涡中”,司法的中立性建设对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塑造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至关重要。专业性与高度信息化为司法质量提升提供了可能,而中立性、透明度与廉洁性,正是为司法的公信力提供可视化的证明。

  回顾历史,中国古代的公共管理和政治体系中,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导致司法文明发育迟缓。20世纪后,持续不断的改革使“政府旁边的法院”逐渐发展。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运行,并且立法机关不做具体司法,司法可以规范行政执法,为我国司法的现代化提供基础发展条件。笔者在基层观察发现,因为法学知识传播不到位,很多公共管理人才对此认识尚且不足,这也是需要法律人进一步沟通从而解决的问题。从实践看,司法的中立性必须得到保障,然后司法的公开、专业与权威性才能充分显效。在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是整个政治体系进化的一个核心要点。充分保障司法的中立性从而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此全社会应该具有基本共识。

  第五,现代化法院是站在法治发展最前沿的政治系统。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承担重大政治任务的公共服务机关。一般的,人们以为立法机关是法律发展的前沿系统。实际上,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司法系统不断解决疑难案件,在澄清法律模糊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实践中不断发现新的事务标准和业务标准,就是一种现场试验,不但可以检验成文法,还可以将争议解决经验转化为成文法的更新与进步。与立法、行政所接触的前沿问题比较,司法所解决的前沿问题“具体而鲜活”。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先哲站在潼关前曾无限感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治乱循环”,期望跳出这个“周期格局”。现代法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建立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和更新机制,构造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态,才能实现社会长治久安这个重大愿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历程也表明,司法系统能够对此作出卓越贡献。

  曾到访中国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指出:“法是社会的调节与控制系统。”控制产生稳定力,而调节产生活力与凝聚力。控制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度依赖,活力与凝聚力的建设才是重点。环顾全球文明的多样性可见,有的区域从多元走向凝聚,有的区域正在从分裂走向凝聚。基于历史,现代化中国将从控制型共同体走向凝聚型共同体,这是中国独特的现代化道路。高质量司法活动正是高质量的社会调节与控制行为,是社会稳定力、活力与凝聚力的主要来源之一。现代化司法对于现代化中国的价值就在于此。可以期待,当提到现代化中国时,我们所想到的不仅有宏伟的设施、优美的城市、雅致的乡村,在系列高端硬件的背后,还有现代行为文明体系的运作过程,而现代化中国司法正是作为该过程的核心支撑而持久地发挥作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常务副主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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