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责清单:让“放权”更有序、“监督”更有效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做法让人印象深刻。
司法责任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新型办案机制,彻底改变了以往备受诟病的逐级请示、层层审批等司法行政化现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成为共识。“放权”与“监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体两面:一方面,需要大胆有序放权,真正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有效监管,充分发挥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
为了切实解决实践中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进一步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去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
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既包括正面清单,也包括负面清单。其中,正面清单是“可以为”清单,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在案件办理和审判管理、监督等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负面清单是“不能为”清单,明确指出了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办案、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根据“两个清单”,只要院庭长在清单规定范围内,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就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相反,如果院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还要追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可以说,通过这种清单制度,审判人员对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如何去做、不做会有什么后果,一目了然、有章可循。
相信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都将按照最高法院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院的审判人员权责清单,进一步为“放权”和“监督”提供依据,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