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强化司法调研的主动担当、增强调查研究的理论储备、创新科学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此意见是对中共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全面贯彻与落实,将极大地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向纵深领域发展。作为为人民法院决策提供支撑的司法调研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实施意见》,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形式,全力聚焦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强大的理论源泉。
一、要强化司法调研的主动担当。从事法院的理论调研,担当是一种精神概括,而“钻”则是这种精神的最好诠释。当前,《实施意见》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全新的制度引领,但制度在运行中依然存在许多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为此,司法调研必须主动靠前,切实担当。比如,对“四类案件”实行科学监管,是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关键抓手,而“四类案件”的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一直是监管工作的难点。对于这点,理论研究必须先行一步,主动靠前,全面分析当前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的现状与问题,探索建立“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的系统,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另外,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形式多样的审判团队模式虽极大地缓解了案件办理的工作压力,但如何理顺审判团队、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理论调研必须深入其中,准确把握审判团队、审判组织、审判机构各自的职能定位,明确三者之间的联系与界限,确保审判团队负责人、独任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工作权责明晰合理、事务分配衔接有序。再比如司法改革以后,优秀人才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不足、活力不足也是许多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后可能面临领导职数变少、行政人员晋升渠道变窄的困境。因此,下一步要研究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强化保障。
二、要增强调查研究的理论储备。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掌握先进、雄厚的理论储备,是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强大助力。当前,较之于生机蓬勃的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实践,目前配套改革的理论研究仍显得相对滞后,以类案不同判为例,此问题深度关切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极具理论研究价值。尽管国外对实现类案同判均有成熟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也作了不少探索,但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吃透这一问题。此外,司法实务界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较为关注,但更侧重于操作程序性问题,而有关该制度的理论论述却明显不足,仍停留在对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律地位、职能定位、运行规则等方面进行的研究,且研究深度不足,缺乏权威论述,尤其是对法官专业会议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等基础性问题,缺乏争鸣性理论探讨。
当然,人民法院的法学研究有其鲜明的特色,那就是以司法案例与事例为样本,从已决或未决但存在争议的案例、事例中,全面解析问题,运用信息科技,对照法学理论,按照社会发展与伦理进步的时代要求,总结、提炼适用最佳方案,进而推动制度的完善。
三、要创新科学工作的方式方法。科学的方式与方法,既是司法调研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责任制配套改革稳步推进的方法支撑。信息化时代,调查研究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展,为此要遵循调查研究的特点和规律,掌握科学的调研方法。在调研的过程中,要特别运用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直接经验特征。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要特别注重在实际中看待问题、解决问题。比如,上级法院法官助理在基层入额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法官助理一般只能通过初任法官遴选到基层法院入额,再通过逐级遴选回到上级法院,但由于基层缺编少额、上下级法院入额竞争以及个人主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这样的实践操作模式对法官助理队伍整体稳定和持续发展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员额制实施以前以培养法官为目的招录的法官助理更是如此。要解决这一难题,理论研究就必须全面分析影响法官助理基层入额的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因素,并从宏观、中观、微观多个维度提出应对举措。
四、要切实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持续增长并保持高位运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趋丰富多元,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待。当前,司法资源供给和司法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这些都要求司法调研更加精准地定位于群众的司法需求。比如《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在不断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坚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当前建设的重点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探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特定类型适宜调解的纠纷建立先行调解程序。为此,理论调研要强化此方面工作的研究力度。此外,还可研究调整诉讼收费模式、范围、标准,完善诉讼费负担规则,既要让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也要发挥诉讼收费制度保障诉权、引导程序、调解案件、抑制滥诉的多重功能。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要内部挖潜、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分调裁审”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同时,要求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减少法官事务性负担。为此,理论调研可以对此进行细化,着重研究民商事庭审方式改革,推进当庭宣判。推进示范性诉讼、要素式审判、令状式文书,完善一审与二审案件衔接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还可探索研究将通知送达、庭审记录、档案管理、卷宗扫描等辅助性事务外包给专业公司,将案件调查、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辅助性事务委托给公证等相关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实施意见》是对中共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进一步贯彻与落实,是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来完善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为人民法院决策提出支撑的司法调研,必须以《实施意见》为指引,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主动靠前、勇于担当,全面分析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着力解决改革推进中的一些瓶颈性问题,为司法改革取得更大的成效提供支持。